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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題:挖沙及卸泥工程對漁業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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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五月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何秀蘭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壎竻膚蔽攭P一嶽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現時香港水域內分別有多少個挖泥及卸泥區,並在地圖上顯示鋪設在海底的設施(包括排污水管及天然氣輸送喉管等);及

(二) 有否評估在香港水域內進行的挖泥及卸泥工程和上述海底設施對捕魚業有何影響;有沒有措施協助在本港水域作業的受影響漁民轉為遠洋作業?

答覆:

主席:

(一) 香港水域和河道需定期進行挖泥工程,以確保航道和船隻停泊區的暢通和河道有足夠的防洪量。現時香港水域共有四個正在使用的開放式海床海泥卸置區,分別位於長洲以南、果洲群島以東、東龍洲以東和青衣以南,用以卸置非污染海泥;並有一個密封式海泥卸置區位於沙洲以東,用以卸置污染海泥。香港水域海泥卸置區的位置顯示於附件。此外,由海事處出版發售的香港海圖亦顯示海泥卸置區、海底污水管道、輸氣管道等設施的位置。

(二) 政府對挖沙卸泥等海事工程一直有嚴格的規管。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環評條例》),香港所有屬於指定工程項目的海上挖沙工程,必須進行環境影響評估研究,詳細評估工程對環境可能造成的影響,並建議緩解這些影響的措施及環境監察計劃。施工期間,工程倡議人須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研究報告中建議的緩解措施及環境監察計劃,政府亦會密切監察工程的進展。此外,香港所有海上的卸泥活動,均須得到環境保護署的許可,並在指定卸泥區內進行。政府在所有卸泥區都有進行環境監察,結果顯示,於卸泥區倒泥並沒有對區外的海洋環境及生態造成不良影響。至於鋪設海底污水管、輸氣管道等設施的海事工程,若屬於《環評條例》中的指定工程項目,亦須受《環評條例》規管。環評會就工程對環境(包括漁業及漁業資源)可能造成的影響,作出評估及提出改善建議。在工程進行期間,工程倡議者亦須推行適當的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現時的環評程序已要求工程倡議者提出最佳的方案包括設計等,以減少有關海事工程對海洋環境、生態、漁業資源及捕魚作業帶來的影響。因此,現行的機制能有效地確保香港的海洋環境受到適當的保護。

  政府現時主要透過四個範疇,為有意發展遠洋漁業的漁民提供支持和援助,包括在漁船建造、改裝及其他範疇上提供技術意見;為漁民安排有關遠洋捕魚作業的培訓課程及參觀海外的遠洋捕魚基地;協助漁民與內地及海外有關部門就遠洋漁業的規定及合作事宜進行洽商;及透過「漁業發展貸款基金」及「魚類統營處貸款基金」提供低息貸款協助漁民改裝或建造合適的漁船及裝配漁具。



2009年5月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0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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