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一題:執達主任執行法庭命令
*****************

  以下為今日(五月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健波議員的提問和政務司司長唐英年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本人近日接獲市民就執達主任執行法庭命令的事宜作出的投訴。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3年,執達主任嘗試執行法庭命令的次數及成功率;以及不成功的個案所涉及的原因為何;

(二) 政府會否考慮當執達主任執行法庭命令不成功時,減免向債權人收取的費用,以提高他們使用有關服務的意欲;及

(三) 去年有否研究是否需要賦予執達主任更大的權力,以提高他們執行法庭命令的成功率?

答覆:

主席:

  政府已就質詢諮詢司法機構,並收到以下資料及回應:

(一) 司法機構重點指出,在民事訴訟中,強制執行未獲履行的判決是判定債權人的責任。倘若判定債務人未能全數繳付或完全沒有繳付款項,判定債權人便可選擇強制執行判決。由於判定債權人有責任強制執行判決,如他決定執行判決,他便須承擔執行的費用。執達主任辦事處的職責是按照判定債權人的指示執行法庭判決。   

  現將執達主任過去三年嘗試執行各類法庭命令的次數及其結果分別列述如下:

         2006     2007      2008

      嘗試執 成功率 嘗試執 成功率 嘗試執 成功率
      行命令     行命令     行命令
      次數      次數      次數

財物扣押令 6 261  40%  5 495  40%  5 528  36%

扣押債務人 9 001  13%  9 794  9%   9 370  12%
財產令狀、
裁判官手令
及其他命令

管有令狀    9 216    92%    7 991    93%     7 378   93%

  就財物扣押令及扣押債務人財產令狀而言,只有在有關處所內所存放的貨物和實產價值足以使執達主任進行扣押行動,或是判定債務人即場清還欠款或到執達主任辦事處付款,是項執行法庭命令的行動才會被界定為成功。假如判定債務人身無分文,或在有關處所內所留下的貨物和實產又毫無價值或它們的價值不足以抵銷行動的支出,又或是判定債務人不知所蹤,是項行動便會被視為不成功。故此,執行成功與否其實取決於很多非執達主任辦事處所能控制和在其職責範圍以外的因素,包括債務人是否有足夠經濟能力償還債項等。

(二) 正如上文(一)段指出,判定債權人有責任強制執行判決。如他決定執行判決,他便須承擔執行的費用。判定債權人須繳付一筆按金,以支付執達主任交通費及僱用護衛員所需的服務費(以確保執行法庭判決後所扣押的貨物和實產得以妥為保管)。若成功執行法庭命令,而判定債務人所償還的金額,或出售扣押的貨物和實產所得的收入足以支付這些開支,債權人便可討回該等開支。倘若嘗試執行法庭命令未能成功,債權人仍需繳付所有已支付的交通費。至於護衛員費用,執達主任辦事處則會按護衛員半天收費率收費,而按金餘額亦會退還債權人。    

(三) 執達主任的權力來自香港法例第4章《高等法院條例》第38A條。條文規定執達主任須按照法院規則完成交付羈押的命令,並送達兼執行高等法院的法律程序文件。妨礙執達主任執行職責可構成藐視法庭罪,可經循簡易程序定罪,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12個月;或經循公訴程序定罪,處監禁兩年。  

  正如上文指出,執行命令成功與否其實取決於很多非執達主任辦事處所能控制和在其職責範圍以外的因素,例如在執行地點所發現屬於判定債務人的物品是否有足夠價值等。因此,司法機構並不認為執行法庭命令的成功率能從增加執達主任的權力而獲得改善,去年司法機構亦沒有就此進行研究。  



2009年5月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4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