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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六題:政府物業外牆廣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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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五月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李國寶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位於政府物業外牆並由政府產業署管理的指定廣告位,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在截至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為止的一年內從出租該等廣告位獲得的總收入為何;及

(二) 現有此等廣告位的總數及總面積為何;而當中:

(i) 在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未獲承租達十二個月或以上的廣告位的總數及總面積為何;及

(ii) 在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個別面積在30平方米或以上及未獲承租達三年或以上的廣告位分別所在的位置,以及未獲承租的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問題的四部分,我們的答覆如下:

(一) 在二○○八至二○○九財政年度,位於政府物業外牆上並由政府產業署出租作商業廣告用途的廣告位總收入約為1,900萬元。

(二) 截至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政府產業署轄下位於政府物業外牆上可供出租作商業廣告用途的廣告位共有8個。該等廣告位的總展示面積約為4,800平方米。

(i)及(ii) 政府產業署轄下位於政府物業外牆上可供出租作商業廣告用途的廣告位在二○○八至二○○九財政年度均全數被租出及使用。



2009年5月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3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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