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三題:外籍家庭傭工續約申請的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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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日(四月二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吳靄儀議員的提問的答覆:

問題:

  近日,有一名副局長被揭發在入境事務處(入境處)要求他就其外籍家庭傭工(外傭)的繼續留港工作申請提交經濟狀況證明時,只提交了他的官職名片,而入境處隨後亦批准了有關申請。此事引起公眾極度關注該名官員的操守及入境處處理該宗申請的手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外傭僱主是否必須向入境處提交經濟狀況證明,入境處才會批准其外傭的繼續留港工作申請;如否,理由是甚麼,以及入境處會循何種途徑核實有關僱主的經濟狀況符合申請資格;及

(二) 入境處會否接納外傭僱主只以其名片作為經濟狀況證明;如果會,入境處如何核實名片所載關於僱主的資料?

答覆:

主席:

  外籍家庭傭工如在合約期屆滿後與僱主續約,必須向入境事務處(入境處)提出申請。入境處在審批申請時,一般要求僱主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包括經有關駐港領事館公證作實的僱傭合約(如該領事館有此要求的話)、僱主的住址證明及僱主的經濟能力證明等。在某些情況下,入境處高級入境事務主任或以上職級的職員,經詳細考慮個別申請可供提交的相關證明文件和補充資料,同時亦確定申請已能滿足審批的各項基本要求後,可酌情豁免某一項文件規定。

  我必須指出,入境處行使酌情權的前提是,申請人必須令入境處信納,有關申請已經符合所有基本要求,包括僱主有足夠的經濟能力,履行僱傭合約。

  我不會評論個別個案內容,亦不想代替入境處,指明何謂可接納的證明文件或補充資料。剛才我這句說話有議員有一些誤解。其實我的意思,是指入境處的同事運用酌情權時,會根據自己的專業判斷那一些資料是可以令他相信申請人已經滿足了有關的要求。而我相信,入境處不會單憑僱主的名片,便簡單決定僱主的經濟能力或其他條件,是否已能滿足審批的基本要求。正如我剛才解釋,獲賦權的高級職員,必須詳細考慮每宗申請的情況和可供提交的所有資料,才會適當地運用酌情權,作出最終決定。



2009年4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1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