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食物及壎竻膚蔽曮黕_二讀公眾壎秅峊型F(修訂)條例草案致辭(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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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食物及壎竻膚蔽攭P一嶽今日(四月二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恢復二讀辯論《2008年公眾壎秅峊型F(修訂)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

  《2008年公眾壎秅峊型F(修訂)條例草案》的目的,是賦予政府所需的法定權力,更有效地處理食物事故,並加強保障食物安全及公眾壎矷C《條例草案》是我們適時回應市民因「三聚氰胺」事件而表達期望進一步完善食物安全規管機制訴求的一項措施。

  《條例草案》給予食物環境壎芵p署長(食環署署長)權力,在有合理理由相信有需要防止對公眾壎苀y成危險,或類似有公眾壎穻M險的情況下,以行政方式作出不同形式的命令,以保障公眾壎矷C

  條例草案在二○○八年十一月五日在立法會二讀。法案委員會一共舉行了10次會議,詳細審議條例草案的條文,並提出了許多寶貴的意見。我在此衷心感謝《2008年公眾壎秅峊型F(修訂)條例草案》法案委員會主席李華明議員及其他委員,為條例草案所付出的時間和努力。我亦非常感謝各有關團體在審議期間積極參與法案委員會的討論,向我們提出他們的關注和建議。

  在考慮法案委員會委員的意見後,我們會在稍後提出幾項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主席,我希望藉此機會解釋條例草案和我稍後提出的修正案幾個主要的建議。

  《條例草案》賦予食環署署長權力,在有合理理由時作出第78B條命令,禁止輸入食物;禁止供應食物;指示將食物收回;指示將任何食物查封、隔離、銷毀或以其他方式處置;禁止進行或限制關於食物的活動。在討論這項條文時,部分委員認為《條例草案》應該清楚訂明食環署署長的權力及在何種情況下才會作出第78B條命令,讓食物商可以知所適從。我們必須強調,《條例草案》的措施,純粹是為了加強保障食物安全及公眾壎矷C食環署署長會謹慎運用權力,平衡保護公眾壎耵獄搨n和對食物商的影響。我亦希望強調,根據過往經驗,食物商對於從市場回收懷疑有問題的食物,一直採取積極合作的態度,亦期望食物商會維持社會責任的原則。食物商自願暫停進口/供應或回收有問題的食物,始終最符合業界和消費者雙方的利益。而食環署署長亦會視乎情況,在作出第78B條命令前,先發出食物警報。如食物商自願回收/停止供應或進口,食環署會視乎實際情況,考慮是否仍有需要作出第78B條命令。

  不過,在考慮法案委員會委員的意見後,我們建議提出以下數項修訂。

  首先,我們會在《條例草案》內加入新的第78B(2A)條。食環署署長在斷定是否有合理理由作出第78B條命令時,可考慮適當及攸關該個案情況的因素。這些因素會在《條例草案》內列出,包括(但不限於)從有關食物的進口商或供應商取得的資料;從政府分析員(如政府化驗師)取得的資料、報告或測試結果;從任何國際或任何地方的食物或壎穸D管當局取得的資料;從政府分析員取得測試結果所需的時間;有關食物的危害特徵和水平、食物的食用模式及一般公眾和易受傷害組別人士接觸有關食物的情況;任何關乎有關食物的法例規定;和關於危害的來源及範圍的資料。

  我了解業界對政府化驗師進行食物測試所需的時間表示關注。食物檢測所需要的時間會因應測試的食品種類和項目有所不同。視乎測試的食物種類和測試物質(例如重金屬、農藥殘留或細菌類等),實際檢測需時由1至10個工作天不等,而最複雜的測試甚至可達致30天。政府化驗師必定會盡其所能,盡快進行食物測試。如有關食物是關乎食環署署長作出的第78B條命令,政府化驗師必定會優先處理有關化驗項目,而食環署署長亦會盡快公布有關的化驗結果,以保障公眾壎秅帤謏C對業界的影響。根據《條例草案》的規定,食環署署長作出第78B條命令的方式,與更改或撤銷第78B條命令相同。如命令是向某類別人士或所有人作出,根據《條例草案》食環署署長必須在憲報刊登有關命令。而食環署署長因任何原因撤銷該命令,亦必須在憲報刊登。

  此外,為了向業界和公眾提供實務指引,我們建議在《條例草案》加入有關發出實務守則的新條文。任何人不會僅因沒有遵守實務守則的條文,而被人循民事或刑事途徑起訴。然而,如在法律程序中,法院信納實務守則的條文攸關該法律程序中受爭議的事宜的裁斷,則該實務守則可獲接納為證據。剛才我提出食環署署長在決定是否有合理理由作出第78B條命令時可考慮的多項因素,除會列明在《條例草案》內,亦會一併在實務守則中清楚列出。

  我們亦接納委員的意見,修訂《條例草案》第78B(3)條,規定食環署署長作出的命令必須清楚列明引致食環署署長作出命令的主要因素。

  以上修訂的目的是清晰列明食環署署長如何行使《條例草案》第78B條權力。我再次重申,食環署署長必會謹慎運用權力,在保障公眾壎秅庣麰鼓城茠獐v響兩方面作出平衡。

  另一個法案委員會特別關注的問題,是《條例草案》內的補償機制。

  《條例草案》原來的建議是,受食環署署長第78B條命令約束的人士,可向市政服務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若市政服務上訴委員會更改或宣告命令無效,而法庭亦認為食環署署長在作出第78B條命令時沒有合理理由及有關人士因命令而蒙受損失,該等人士可向法庭申索不超過食物在命令作出時的市值補償。

  在考慮法案委員會委員的意見後,我們就賠償機制提出了以下修訂。

  首先,我們接受委員的意見,認為應讓受第78B條命令約束的人士有較多時間考慮提出上訴。因此,我們把向市政服務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的期限,由原來的14天,加長至28天。

  此外,我們亦接納委員的意見,受第78B條命令約束的人士,如想申請補償,將無須事先尋求市政服務上訴委員會的決定。然而,由於市政服務上訴委員會的機制始終較法庭簡單快捷,所需費用亦較少,我們相信有食物商會傾向先尋求上訴委員會的決定,再考慮是否向法庭申請補償。因此,我們會保留《條例草案》內市政服務上訴委員會的上訴機制,讓食物商可自行選擇先向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或直接向法庭申請補償。

  就補償額上限的問題,在聽取法案委員會委員的意見後,我們亦建議提出修訂。如法庭信納食環署署長在作出第78B條命令時沒有合理理由,並判予補償,有關補償款額除包括食物的損失外,亦可包括因遵從第78B條命令的直接後果所引致的損失。就有關食物的全部或部分損失,如該食物(i)已遭銷毀或已以其他方式處置;(ii)不再適宜供人食用;或(iii)已貶值,在這情況下,補償不得超過有關食物在該命令作出前的市值。而就因遵從命令而直接招致的費用或開支,則補償不得超過有關費用或開支的實際款額。

  最後,我想談談《食物安全條例草案》。政府一直致力引入一條全面的《食物安全條例草案》,實施更有效的食物安全規管。建議的食物安全規管方法包括設立食物進口商和分銷商強制登記制度;規定食物商須妥為保存食物進出紀錄,藉以提高溯源能力;收緊食物進口管制措施;以及賦權政府以行政方式作出命令,禁止輸入和供應及命令收回有問題食物。議員今天討論的《條例草案》內所載有關第78B條命令的建議,原為《食物安全條例草案》的一部分。

  由於在二○○八年發生的三聚氰胺事故,公眾廣泛要求賦權政府,在公眾壎穸i能受到危害時,可即時禁止輸入和供應有問題食物,以及命令回收。基於市民的關注,加上世界各地發生的食物事故越來越多,而且日益複雜,因此我們決定先行處理禁止輸入、供應及回收食物等的問題。

  我們現正積極籌備《食物安全條例草案》,處理餘下的建議,即食物進口商和分銷商強制登記制度及規定食物商必須妥為保存食物進出紀錄等問題。在公眾諮詢期間,我們注意到不同的食物行業在確保食物安全方面,各有其特定需要和營運模式。我們希望聽取更多業界意見,務求令擬納入《食物安全條例草案》的新食物安全管制方法顧及業界現時的營運模式。為了評估有關建議對業界,特別是中小企的影響,我們已委聘顧問就該條例草案進行營商環境影響評估。我們預計會在下一立法年度向立法會提交《食物安全條例草案》。

  主席,香港相當依賴進口食物,尤其是從內地輸入的新鮮食物。由於食物業全球一體化,以致從世界各地輸入的食物種類繁多,加上食物科技日新月異、資訊流通快速、生活水準提升及消費者期望提高等因素,使食物安全管理的工作日益困難及挑戰重重。《2008年公眾壎秅峊型F(修訂)條例草案》的實施,讓政府當局具有所需的法定權力,可以及時和有效地處理未來可能會發生的食物事故,保障市民的健康。我懇請各位議員投票支持通過本條例草案,以及政府提出的各項修正案。

  多謝主席。



2009年4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4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