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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議通過政府債券計劃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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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於今日(四月二十八日)通過政府推行債券計劃(計劃)的建議,以及向立法會提交決議案,以授權政府借款及設立基金管理計劃所籌集的款項。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表示,計劃的首要目的,是透過系統性的模式發行政府債券,以促進本地債券市場的進一步和持續發展。

  陳家強說:「我們希望通過推行計劃,增加本地債券巿場的廣度、深度和流動性,令其可輔助我們的銀行及股票市場,成為有效的融資渠道。」

  「這將有助促進資金的有效分配和流動,有利於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和金融穩定,以及鞏固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

  鑑於推動本地債券市場發展為計劃的首要目的,計劃下發行的債券會以港元為主要貨幣單位。

  計劃將包括分別為機構及零售投資者發行的債券。

  陳家強表示,為了令年期組合多元化和滿足市場需要,計劃初期應會發行2至10年的債券。往後,政府會考慮發行年期較長,如15年或以上的債券。

  市場的初步意見認為,在一年的時間內,市場或可吸納100至200億港元的政府債券。政府會進一步收集市場意見,並進行更詳細的評估,以決定每次的發行額、年期及發行頻率等。在過程中,政府會充分考慮當前的市場情況,以及有關安排對市場上其他發債機構的影響。

  陳家強又說:「計劃的建議借款上限為1,000億港元或等值款項。這上限是以5至10年的推行年期為基礎的長遠目標,並充分體現計劃的長遠和持續性質。」

  有關借款上限是指任何時間在計劃下未清償本金的最高限額,即已發行債券的本金額減去已贖回債券的本金額。陳家強強調,政府會因應當前的市場情況,審慎制定每次的發行額。

  陳家強表示,計劃下籌集到的款項會撥入一個在《公共財政條例》下成立的「債券基金」。

  「債券基金」會與政府的財政儲備及帳目分開處理,並用以償還債券的本金、履行與計劃相關的財務義務及法律責任,以及作出投資。

  為達致保障「債券基金」資本和取得合理的投資回報,以履行計劃的財務上的義務及法律責任的目標,「債券基金」會採取長線和保守的投資策略。

  香港金融管理局會負責統籌計劃下的債券發行工作,並管理「債券基金」。

  陳家強說:「在獲得立法會通過有關的決議案後,我們希望盡快落實計劃。我們會進一步收集市場的意見,並在推行計劃時因應當前的市場情況作出適當調節。我們亦會為計劃下發行的債券申請上市。」

  政府暫定於二零零九年五月二十日在立法會動議有關的決議案。



2009年4月28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2時5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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