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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規管固定流動網絡互連費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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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訊管理局今日(四月二十六日)公布,將如期於本年四月二十七日過渡期完結後,撤銷以「流動網絡付費」為本的固定流動網絡互連費用(下稱「互連費」)的規管指引。此後,互連費將按網絡商間各自釐定的商業協議決定,毋須事前規管。

  電訊管理局發言人說:「電訊管理局局長(「電訊局長」)欣然得悉,部份網絡商已就過渡期後的互連費達成商業協議或理解,確保他們能在確定的商業及規管環境營運。電訊局長表示,網絡商毋須監管者介入,仍能達成商業協議是值得讚許的,也顯示由市場釐定互連費是可行的。」

  發言人續稱:「根據電訊管理局所得資料顯示,就現時已達成的協議或理解,網絡商均同意毋須就互連付費予對方,顯示俗稱『毋須拆帳』的模式較獲接納。」

  「電訊局長希望藉此機會,鼓勵尚未達成協議的網絡商加速商議,並盡早確立協議。電訊局長提醒網絡商須遵守其責任,確保電訊網絡互連及提供良好、有效及持續的服務。若網絡有不能互連或服務受阻的風險,電訊局長將毫不猶豫運用其權力,確保網絡維持互連及正常服務,維護公眾利益。」

  背景

  在二零零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以前,互連費由一項以「流動網絡付費」為本的規管指引所規管,即流動網絡商需繳付流動網絡與固定網絡之間的互連費用。

  經過廣泛檢討及公眾諮詢後,電訊局長於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宣佈,決定撤銷互連費規管指引,並訂立兩年過渡期,讓流動網絡商和固定網絡商商議新的互連費安排。放寬規管互連費撤除不利固定及流動匯流發展的不對稱規管,也與政府市場主導的政策一致。電訊局長曾多次清楚表明,除非情況有變,否則不會發出互連費的替代指引。

  本年一月十六日,電訊管理局發表諮詢文件,收集業界對包含 「流動網絡付費」指引的《有關網絡互連及相關競爭事宜的電訊局長第七號聲明(第二修訂本)──「網絡商與網絡商之間互連收費原則」(固定網絡商互連)》的建議修訂內容的意見。電訊局長考慮收集得的意見後,於四月三日公佈,撤銷該文件中有關「流動網絡付費」規管指引的內容,而《第七號聲明(第三修訂本)》將於四月二十七日生效。



2009年4月26日(星期日)
香港時間10時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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