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保安局局長就《2009年撥款條例草案》修正案總目122分目000(就「刪除對投訴警察課的撥款」)的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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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日(四月二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2009年撥款條例草案》修正案總目122分目000(即香港警務處「運作開支-刪除對投訴警察課的撥款」)的致辭全文:

主席:

  涂謹申議員就《2009年撥款條例草案》動議修正案,建議將總目122分目000(即香港警務處的「運作開支」分目)的開支預算削減5,041萬元,以取消對警務處投訴警察課的撥款。當局認為這修正案會引起嚴重後果,我在此呼籲大家否決這修正案。

  在過去數年,立法會審議《撥款條例草案》時,涂謹申議員都提出相同的修正案。該修正案如獲得通過,並不會改善現行的投訴警察制度;相反,投訴警察課由於缺乏經費將會無法繼續處理市民對警隊成員的投訴,而正進行的調查工作亦要停止。

  目前,投訴警察課專責處理和調查市民對警隊成員的投訴。投訴警察課在運作上獨立於其他警務單位,以確保調查的客觀公正。調查結果由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警監會)監察及審視。

  剛才,有議員提到所謂「自己人查自己人」,好像涂議員說因為警方的團隊精神,是一定會庇護被投訴者的,在這一點,我是不同意的。其實,這制度在過往這麼多年來,我們覺得是行之有效的。剛才有議員提到,正正因為這個制度有缺陷,令我們的警隊有許多濫權,在這一點,我亦不同意。如果大家市民用一個公平、公正的態度來看,我們的警隊在過往十年為市民提供的服務,是不斷進步的,而受市民支持的信任度,亦長期處於一個很高的水平。

  二○○八年七月獲立法會通過並制定的《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條例》(《監警會條例》),賦予現行的兩層投訴警察制度法定基礎,而現時的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將成為一個法定組織,並易名為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監警會)。

  《監警會條例》訂明監警會獲賦予職能及權力,負責監察投訴警察課就針對警方的須匯報投訴進行的調查,監警會在審議投訴個案時,如對投訴警察課的調查有任何疑問,可以要求投訴警察課作進一步的解釋或重新調查有關的投訴,甚至將個案連同監警會的建議提交行政長官。在《監警會條例》下,警方有法定責任遵從監警會的要求。此外,《監警會條例》賦權監警會成員和觀察員,可自由選擇在預先安排或未經預約的情況下,出席警方就須匯報投訴進行的所有會面,以及觀察警方在調查須匯報投訴期間的證據收集工作。由此可見,《監警會條例》有助加強制衡機制,令監警會更有效地監察警方處理須匯報投訴的工作。

  在現時的投訴警察制度下,由投訴警察課負責調查投訴,提交報告予現時的警監會或日後的法定監警會負責監察審定,這安排公平恰當。該制度善用警務人員的專業知識及對警務工作的深入瞭解,確保投訴得到專業和徹底的調查。當局已發出公告,指定二○○九年六月一日為《監警會條例》生效日期,讓監警會正式以法定機構的模式運作。立法會成立的小組委員會已完成審議有關公告。我們有信心,法定監警會成立後,將能更有效地確保公眾對警隊成員作出的投訴得到公正的處理。

  當局承諾,會繼續確保法定監警會獲得適當資源,以有效地履行其職能。我們同時亦必須確保警務處的投訴警察課繼續獲得撥款,維持有效運作。若涂議員的修正案獲得通過,將會導致投訴警察課因缺乏經費而無法運作,等同於廢除整個處理投訴警察制度,這是非常不負責任的做法,亦明顯有違公眾利益。我懇請各位議員支持政府,反對涂議員的修正案。



2009年4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3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