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提交立法建議制訂複製及分發罪行的數字界線
**********************
**********************
政府將向立法會提交《2009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在《版權條例》下增訂新附表,訂明複製及分發罪行不適用的擬議數字界線範圍,並把內聯網分發豁除於罪行的適用範圍外。條例草案將於星期五(四月二十四日)於憲報刊登。
政府於二○○七年六月就《版權條例》作出修訂,在未獲版權擁有人特許的情況下,任何人士如定期或頻密地複製或分發書本、雜誌、期刊或報章的侵權複製品供業務使用,而導致版權擁有人蒙受經濟損失,即屬犯罪。該條文須待訂定有關的數字界線後才生效。
政府過去兩年與有關持分者,包括代表主要報章和雜誌出版商的香港複印授權協會,以及代表主要書籍和期刊出版商的香港版權影印授權協會經深入磋商後,擬備了條例草案中的數字界線。
擬議的數字界線如下:
(a)就報章、雜誌及期刊(不包括學術期刊)而言,在任何十四天內,最高的數量為五百版載有版權作品的侵權複製品的A4紙頁面;及
(b)就書本和學術期刊而言,在任何一百八十天內,最高的零售總值為六千元。如為分發而複製或分發超過一本書本(或學術期刊)頁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或學術期刊中整篇文章的侵權複製品,該書本(或學術期刊)或該篇文章的零售價值將計算在零售總值之內。
政府提醒業務最終使用者,如果他們在未取得合適特許的情況下複製或分發印刷作品,即使他們複製或分發的程度不超過相關的界線而無須負上刑責,但版權擁有人仍可循民事途徑向其索償。
完
2009年4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