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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九題:汽車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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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四月二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何秀蘭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悉,現時的汽車第三者風險保險單一般載有「酒後駕駛除外責任條款」,訂明如保單持有人涉及酒後駕駛的交通意外並因而負上法律責任,保險人沒有約定義務要就保單持有人為此蒙受的任何損害或損失而對其作出彌償(或補償)。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在涉及酒後駕駛的交通意外中受傷或死亡的第三者或他們的家屬是否需透過法律程序以個人名義向肇事司機及車主追討賠償;若然,政府會向他們提供甚麼支援以協助他們追討賠償;在肇事司機及車主沒有能力作出賠償甚或宣告破產的情況下,該等受害人或家屬會否獲得合理賠償;及

(二) 有否評估上述的除外責任條款有否違反交通意外中的第三者的利益應受到保障的原則;若有評估,結果為何;以及當局有否計劃檢討和修訂有關法例,以確保保險承保人在收取保費後會履行其責任,向交通意外中受傷或死亡的第三者或他們的家屬作出賠償;若沒有計劃檢討和修訂法例,該等受害人或家屬的索償程序會否因交通意外涉及酒後駕駛而被延誤,以及現行法例如何確保保險承保人向他們作出合理的賠償?

答覆:

主席:

  根據《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第4條所規定,任何人士在道路上使用或允許其他人使用車輛時,務必備有涵蓋第三者人身傷亡的汽車保險。該條例第10條及第12條亦已訂明,駕車人士或車主一經被法庭裁定須對交通意外中的第三者的傷亡負上法律責任,則不論該受保人有否違反保單條款(包括酒後駕駛除外責任條款),保險公司仍須就第三者的傷亡償付有關申索,故此受害人及其家屬均不用向肇事司機及車主追討賠償。



2009年4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0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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