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僱主因欠薪被判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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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忠有限公司經營新福運海鮮火鍋酒家因違反《僱傭條例》支付工資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今日(四月十七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罰款六萬七千五百元。
案中涉及七名職位為侍應、廚房員工及營業經理等的僱員。有關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七天後仍未能收到工資。
《僱傭條例》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五條規定,僱主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支付工資,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或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任何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違例者會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如僱員被拖欠薪金,應立即致電勞工處的投訴熱線二八一五 二二○○作出舉報。
完
2009年4月17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4時0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