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名承建商因違反安全法例被判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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恆達建築有限公司、裕民建築有限公司、鑫益(香港)有限公司及德輝運輸公司因違反工廠及工業經營(起重機械及起重裝置)規例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今日(四月十五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共被判罰款四萬二千元。
案情涉及一宗去年四月二十二日在長沙灣一個地盤發生的致命意外。一塊石矢廢料在吊運中從貨車吊重機突然鬆脫,擊中一名工人,致其跌落泥坑而受致命傷害。
根據工廠及工業經營(起重機械及起重裝置)規例第11(1)條規定,起重機械的擁有人須確保起重機械不得使用,除非其上以中英文清晰易讀地標明當其時適用於該起重機械的安全操作負荷,並有一適當標記,以使其別於其他同類機械。擁有人如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一經定罪,可被罰款五萬元。
此外,在工廠及工業經營(起重機械及起重裝置)規例第16(2)(b)條規定下,起重機械的擁有人須確保起重機械不得使用,除非用以控制該起重機械的操作的控制桿本身或其毗鄰位置,已有清晰標記顯示其用途及操作方式。擁有人如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一經定罪,可被罰款五萬元。
完
2009年4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5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