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僱員訛稱永久離港提取強積金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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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一名強積性公積金(強積金)計劃成員因為在向強積金受託人提交的文件中作出虛假及具誤導性的陳述,違反《強積性公積金計劃條例》485章43E(1)條,今日(四月八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刑事罪名成立,罰款六千元。
被告麥逸賢,被控違反《強積性公積金計劃條例》485章43E(1)條,向受託人作出虛假及具誤導性的陳述。被告承認兩項控罪,每項罰款三千元,共罰款六千元。
案情透露,被告於二○○八年六月三十日分別向兩個受託人以永久離開香港為理由,向受託人申請提早取回強積金。經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調查後,發現被告蓄意作出虛假聲明,訛稱永久性離開香港,而實際上他並沒有永久性離開香港。
積金局發言人表示積金局會繼續加強執法,嚴厲打擊這類違法行為,並提醒計劃成員切勿以身試法。
根據強積金條例規定,以永久離開香港為理由申索強積金的成員,須向受託人提供有關的證明,包括准予成員在香港以外某地方無限期居住的證明文件及永久離開香港的法定聲明。成員如作出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罰款十萬及監禁十二個月。
完
2009年4月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5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