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兩名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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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三月二十六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兩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員工的強積金供款共約港幣529,000元。
區域法院今日向兩名僱主頒布判令,與訟人Ng Chun Wa經營振雄運輸公司及鴻圖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經營皇城海鮮火鍋酒樓,因分別拖欠其五名及四十二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分別被判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383,430.66元及146,467.71元。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又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各港幣930元。
完
2009年3月26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8時2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