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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牌會社經營及管理者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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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間公司及一名女子今日(三月十七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觸犯《會社(房產安全)條例》,分別被判罰2,000元及1,000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牌照事務處(牌照處)去年九月巡查位於銅鑼灣富明街一間懷疑無牌經營的會社。牌照處人員喬裝成顧客惠顧進入該處所,侍應解釋該店只招待會員並邀請牌照處人員成為會員,牌照處人員填寫入會申請表格及享用食物後結帳離開。

  其後牌照處人員表明身份,身為會社管理者的一名女子承認處所以會社形式運作,供會員享用設施或食物。根據牌照處的紀錄,該處所並未持有豁免證明書或合格證明書,身為處所經營者的公司及管理者的女子被控違反《會社(房產安全)條例》第4(1)條。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表示,當局會繼續加強執法行動,致力打擊無牌經營的會社。



2009年3月17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7時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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