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聯合國制裁(利比里亞)規例》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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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今日(三月十三日)在憲報刊登《2009年聯合國制裁(利比里亞)規例》(《規例》)和《〈2008年聯合國制裁(利比里亞) 規例〉(廢除)規例》(《(廢除)規例》)。《規例》(除有關金融制裁的條文外)於即日起生效。而《規例》中有關金融制裁的條文和《(廢除)規例》將於三月二十日起生效。
政府發言人說:「《規例》實施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1854號決議對利比里亞施加的制裁,以及繼續執行現時在安理會第1532號決議下針對利比里亞的金融制裁措施。」
在《規例》下的制裁措施包括︰
- 禁止向利比里亞供應、交付或載運軍火及相關的物資;
- 禁止向若干人士提供關於供應、交付、製造、維修或使用軍火及相關的物資的技術訓練或協助;
- 禁止若干人士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入境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過境;及
- 禁止向若干人士或實體提供任何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或為該等人士或實體的利益而提供任何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
完
2009年3月13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5時5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