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保安局局長就「檢討《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議案的開場發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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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日(三月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檢討《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議案的開場發言(只有中文):

主席:

  兩年多前,經過法案委員會120多個小時的討論以及立法會50小時的二讀辯論,最終制定《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何秀蘭議員就《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提出議案,讓我們有機會再次討論這個公眾關心的議題。

  在各位議員就何秀蘭議員的原動議,以及劉江華議員、涂謹申議員及梁國雄議員的修正動議進行辯論前,讓我先向大家闡釋制訂《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的宗旨,條例下就執法機關進行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所訂定的全面保障及制衡措施,以及條例自二○○六年八月制訂以來的具體執行情況,為大家稍後的討論,提供一個基礎。

制訂條例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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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如我過往多次在有關《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的討論中指出,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是執法機關不可或缺的調查工具。條例為公職人員進行的截取通訊及指定類別的秘密監察行動制定一套嚴謹、穩妥的規管制度,確保執法機關在有效打擊罪案和保障公共安全的同時,能顧及保障市民的私隱及其他權利。該條例吸納了不同黨派的議員在法案委員會討論過程中提出的多項寶貴意見。

  在條例下設立的機制,對於執法機關所進行的秘密行動的各個階段,均有嚴格的控制和監察。首先,執法機關在開展有關行動前,必須先取得有關授權當局(即小組法官或執法機關的指定高級人員)的授權。而授權申請必須符合條例第3條所訂明的嚴格條件,即行動的目的必須為防止或偵測嚴重罪行或保障公共安全,而且有關行動必須符合相稱性和必要性的驗證準則,其中包括有關行動的目的並不能合理地藉侵擾程度較低的其他手段達到,才會獲得授權當局發出授權。

  在行動進行期間,執法機關一旦察覺未能符合授權持續有效的先決條件時,必須盡快終止行動,並向授權當局作出報告,尋求終止授權。

  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是條例下設立的獨立監察機關,負責監察執法機關遵守條例有關規定的情況。專員要求各執法機關定期提交報告,並會訪查執法機關,查核其遵守規定的情況。就執法機關任何違反規定的個案,專員會進行詳細調查,並按調查結果,向執法機關及保安局提供具體改善建議。專員每年須向行政長官提交周年報告,就執法機關有否符合條例有關規定作出評估,該報告會提交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令立法會及公眾得知條例的執行情況。這項安排大大有助提高條例下所設立的規管機制的透明度。此外,專員會根據公眾人士提出的申請,審查有否任何秘密行動在未獲得授權下進行;而如果有關情況屬實,專員會考慮下令政府作出賠償。

  條例亦要求各執法機關設立有效的內部監督機制,密切監督部門人員有否遵守條例下各項有關規定。部門首長必須安排定期檢討,如在檢討期間發現任何不遵守規定的情況,又或者部門人員透過其他渠道得悉任何不遵守規定的情況,必須立即通知專員,並且提交全面報告。部門亦必須保留所有相關材料,以幫助專員進行調查。此外,執法機關首長須委任一名檢討人員,負責檢討部門授權人員根據條例執行職能的情況。

  除此之外,條例訂明多重保障私隱的措施。這些措施包括要求執法機關確保秘密行動的成果必須按照指定安排處理,以盡量避免行動成果被披露或複製,或在未經授權或意外的情況下被取用,以及確保執法機關適時銷毀行動取得的成果。條例亦確保從秘密行動中取得享有法律專業保密權的資料繼續獲得充分保護。

  為進一步確保各執法機關妥善依循條例的規定,保安局局長就條例所訂定的規管事宜發出實務守則,為各執法機關提供更詳細的執行指引。執法機關人員必須予以遵守。如出現違規情況,有關人員會遭紀律處分。

  從剛才提到的種種規管和監察安排,足見《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為執法機關進行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提供了一套有效的制衡機制。

實施條例的具體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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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所訂立的規管制度,其嚴謹程度與其他普通法先進國家的相類制度相比,不遑多讓。而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在履行其監察職能時,亦充分發揮其制衡作用,令執法機關在進行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時,凡事小心謹慎,嚴格遵守條例的有關規定。

  從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的二○○六年及二○○七年周年報告中可見,條例自二○○六年八月實施以來,總體上運作暢順。何秀蘭議員提出的原動議表示,現時執法機關在《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下執法流弊甚多,我並不認同這個觀點。事實上,條例實施期間出現的實際情況,加深了有關各方對於條例的規定及其運作的了解,而對於條文及程序上的不足之處,保安局及執法機關已採取務實措施,作出改善。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及執法機關在其監察過程中,發現有個別不遵守條例有關規定的情況,但個案屬非常少數。部分違規情況乃技術性的錯誤(例如授權期滿失效與續期授權開始之間的一或兩分鐘的空檔)、部分則是由於個別人員未徹底了解或不熟習條例有關規定所致。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認為,沒有證據或所得證據不足以證明有人惡意或蓄意不遵守條例的規定。

  我必須強調,各執法部門高度重視任何不遵守條例有關規定的個案,除對有關人員作出適當的紀律處理外,已經在程序上作出改善,以盡量避免同樣情形再次發生。

  主席,《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實施兩年多以來,整體運作大致暢順。我們會繼續與小組法官及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通力合作,進一步完善制度的運作。專員在提交二○○八年周年報告後,我們將會更確切掌握條例下所設立的機制在首兩個整年運作的情況。屆時,我們會就條例進行全面檢討。這是我當年在《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草案》二讀辯論時的明確承諾,我一定會遵守這承諾。今次的動議辯論是一個很好的機會,讓我們可以聽取在座各位議員對於條例的實施以來的意見。我們在全面檢討法例時,會仔細考慮議員的意見。

  主席,我謹此陳詞。在聽取各位議員的意見後,我會再作回應。



2009年3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4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