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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宇署由三月開始,在全港各區展開一項清拆五千個棄置招牌的特別行動,旨在加強保障公眾安全及改善市容。
屋宇署助理署長彭達材今日(三月十一日)宣布有關特別行動的細節時說:「政府一向非常重視招牌安全,我們會加強力度,除了每年清拆/維修一千六百個廣告招牌的原有目標外,還會展開特別行動,額外清拆多五千個棄置招牌。行動由三月開始,為期十二個月。」
他說:「行政長官於二○○九年一月在經濟機遇委員會會議後宣布這項特別行動,預計可以創造約一百七十個就業機會。」
屋宇署會聘請六名專業、十八名技術及一名文職合約人員,成立特別隊伍,以執行法定和相關的行政職務。招牌擁有人或政府亦須聘請承建商清拆這五千個招牌,因而可為業界帶來約一百四十五個就業機會。
彭達材說:「我們已透過區議會,民政事務總署和消防處,鼓勵私人樓宇的業主立案法團,消防安全大使和市民大眾舉報棄置或破舊的招牌。屋宇署接獲有關舉報後便會採取跟進行動。」
他強調,招牌擁有人有責任妥善保養及維修其豎設的招牌,假如商鋪需要搬遷或結束營業,擁有人應即時清拆有關招牌。如發覺有棄置的招牌,屋宇署會引用《公眾壎秅峊型F條例》(第132章)向招牌擁有人發出「拆除危險構築物通知」,消除這類招牌因棄置失修而對公眾構成的潛在危險。如招牌擁有人沒有在指定限期內(通常為十四天)遵從該通知的規定,屋宇署會安排進行所需的工程,並向招牌擁有人追討有關的工程費用。
根據《建築物條例》的規定,任何人士進行建築工程前(包括豎設招牌),必須聘請認可人士作為工程的統籌人,向屋宇署呈交有關圖則,在圖則獲得批准以及得到屋宇署同意工程的展開之後,才可由註冊承建商在認可人士監督下展開工程。如果業主沒有遵從清拆令清拆有關的違例招牌,又無合理辯解,就可被檢控,一經定罪,可判處最高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
完
2009年3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0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