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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四題:媒體內容的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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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三月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劉江華議員的提問和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劉吳惠蘭的答覆:

問題:

  有評論指出,近年不少傳媒機構的操守存在問題,因而對社會風氣及青少年產生深遠的影響。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在過去兩年,當局或相關行業機構接獲關於印刷及電子傳媒機構行為操守問題的投訴及這些傳媒機構因而被懲處的個案數目分別是否有上升的趨勢;期內有否檢討現行措施是否足夠可以處理這些投訴;

(二)鑑於透過互聯網發布新聞及信息越來越普及,當局有沒有留意到一些傳媒機構以不道德的手法報道及發布信息的內容(包括文字、相片及短片)是否越趨嚴重;過去兩年,有否向有關的傳媒機構發出警告或提出起訴;以及

(三)在尊重新聞自由及保護知識產權的前提下,當局如何監管傳媒機構自律,不去侵犯別人的知識產權?

答覆:

主席:

  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是香港特區政府一向恪守的核心價值,亦受《基本法》的明文保障。然而,為了保障社會上的個別群體、特別是兒童和其他弱勢社群,不同的媒體在本地法律下會受到不同方式的規管。電子傳媒(主要是電視和電台廣播機構)分別受《廣播條例》(第562章)和《電訊條例》(第106章)的發牌制度規管。印刷媒體(不論是報章或雜誌)須根據《本地報刊註冊條例》(第268章)註冊。印刷媒體並須遵守一般法律,例如有關發布淫褻及不雅物品或刊登不良醫藥廣告、防止發布兒童色情物品、版權保護和誹謗等法例。

  本港報業亦有就行業的專業操守作出承擔,自發成立了香港報業評議會,作為業內的自律組織,就報章是否有侵犯私隱及刊登色情或煽情內容處理市民的投訴。報業評議會是獨立運作的業界機構,政府沒有任何參與。

  就議員的提問,我的答覆如下:

(一)廣播事務管理局(廣管局)根據相關的業務守則條文規管電視及電台廣播內容。這些業務守則由廣管局根據《廣播條例》及《廣播事務管理局條例》發出,訂立社會普遍接受的廣播內容尺度。如有市民投訴廣播機構違反守則,廣管局收到投訴後,便會進行調查。若證明投訴屬實,廣管局會對違反守則的持牌廣播機構施加適當懲罰(包括罰款)。廣管局在二○○七年及二○○八年分別處理1,147宗及1,475宗廣播機構違反守則的投訴,證明屬實的個案分別有67宗及60宗,當中並沒有任何個案涉及廣播機構新聞報導的操守。我們並無發現投訴個案在過去兩年有增加的趨勢,現時亦無證據顯示處理投訴的措施不足。

  至於在報章、雜誌或網站發布淫褻及不雅物品的情況,則屬《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390章)的規管範圍。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影視處)是負責執行該條例的部門之一。在二○○七年及二○○八年,影視處分別接獲4,686宗及1,042宗針對傳媒機構的投訴,經調查後提出檢控的個案分別有16宗及11宗。實際數字顯示,在過去兩年投訴有減少的趨勢。我們現正就《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的實施情況進行檢討和公眾諮詢。

  根據香港報業評議會網站提供的資料,該會在二○○七年處理了47宗關於報章的投訴。而二○○八年一月至十一月期間則處理21宗投訴。

(二)及(三)傳媒機構是社會上主要的內容提供者,無論是透過印刷品或互聯網發布新聞及信息,均應以負責任的手法行事和遵守法例。為締造一個公平和有利創意工業持續發展的營商環境,香港有健全的法律制度保護知識產權,包括版權。我們不時檢討法例的成效,確保它切合當前的環境。香港海關致力嚴謹執行《版權條例》(第528章)下的刑責條文,以保障版權擁有人的創作成果。我們亦鼓勵版權持有人採取民事途徑向侵權者索償,以制止侵權行為,保障他們的利益。

  同時,政府持續進行宣傳和公眾教育工作,讓社會各界更加認識和尊重知識產權。知識產權署也特別為傳媒機構印備了《香港記者與版權》小冊子,讓記者明白他們的基本權利和責任。

  在過去五年,海關共接獲三宗涉及傳媒機構侵犯版權的投訴。其中兩宗個案經調查後確認為證據不足,而另一宗則仍在調查階段。

  傳媒機構作為版權擁有人,一直有參與積極鼓勵市民大眾尊重知識產權,保障知識產權擁有人的創作成果。我們相信傳媒業界會遵守知識產權法例,以負責任的態度處理其他人士的知識產權作品。



2009年3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3時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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