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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七題:存款保障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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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三月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黃毓民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存款保障計劃及政府自去年十月起向存放在香港所有認可機構的客戶存款提供全數擔保的措施,不受保障的存款包括:年期逾五年的定期存款、結構性存款、用作抵押的存款、不記名票據、海外存款,以及其他金融產品,例如債券、股票、窩輪、基金及保險等。綜合理財戶口的客戶若申請了抵押透支服務,即使透支額不高,他們的存款亦可能不受保障。為此,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已要求銀行必須在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前,以書面通知有關客戶哪些存款不受保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年期逾五年的定期存款不受保障的理由;

(二) 存倉於銀行的股票不受保障的理由;

(三) 金管局有何措施制裁不依從其指引,在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向不受保障的客戶發出通知的銀行;及

(四) 有否評估,當有銀行在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倒閉,其申請了抵押透支服務但從未收到上述書面通知的客戶的存款會否受到保障?

答覆:

主席:

  政府當局對問題的回覆如下:

(一)及(二) 在二○○六年九月起實施的存款保障計劃(存保計劃),與二○○八年十月十四日起直至二○一○年年底實施,適用於存放在香港所有認可機構的客戶存款的全數擔保措施(全數擔保措施)下所涵蓋的合資格存款類別相同。在制定存保計劃的內容時,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曾經進行顧問研究及兩次公眾諮詢。在二○○四年五月獲立法會通過的《存款保障計劃條例》,明確載列存保計劃的法律框架,包括其所涵蓋的合資格存款類別。

  在《存款保障計劃條例》下,年期五年的定期存款及存倉於銀行的股票並不屬於合資格存款類別。存保計劃及全數擔保措施的其中一個政策目標,是在有關法例的框架下,由香港存款保障委員會盡快向受銀行倒閉影響的存戶作出賠償,避免影響存戶資金的流動性。對比各類合資格存款,年期逾五年的定期存款的流動性較少。因此,在審慎地平衡過有關的因素,包括存保計劃及全數擔保措施的政策目標及資源考慮等,年期逾五年的定期存款並不被納入合資格存款的類別。這項安排與《公司條例》下對存戶優先償付安排所涵蓋的存款類別相符。此外,存保計劃及全數擔保措施旨在保障存款,而非寄存於銀行的其他金融產品。由於存倉於銀行的股票在一般情況下仍屬有關客戶的資產,在銀行清盤時不會被銀行用以償付債權人,因此有關股票沒有被納入合資格存款的類別。

(三) 金管局於二○○八年十二月發出指引,要求銀行在本年五月底前再次去信所有持有不受保存款的存戶,說明他們所持有的哪些存款不受存保計劃及全數擔保措施保障。金管局一直並會繼續密切注視有關指引的實行情況。若發現與指引不符的情況時,金管局會要求銀行盡快作出改善,並在有需要時採取適當的監管行動。

(四) 存戶用作抵押的存款並不是存保計劃及全數擔保措施下的合資格存款。存戶可向有關銀行查詢其存款是否已被抵押。若存戶的存款已被抵押,存戶可採取適當的行動,例如要求銀行取消其存款的押記等,使有關存款成為存保計劃及全數擔保措施下涵蓋的合資格存款。據金管局理解,儘管不同銀行有不同的合約條款安排,但自動向綜合戶口的客戶提供信貸,並將戶口內所有存款作為貸款抵押的做法,並不是一般銀行的慣常做法。一間曾採取這種做法的主要銀行已更改有關安排,並已於本年二月知會各受影響的客戶。

  在存保計劃下,有關銀行須根據《存款保障計劃(計劃成員及受存保計劃保障的金融產品作出的申述)規則》,就其在存保計劃下的成員資格及其產品是否受到保障向存戶作出申述。如上文所述,金管局亦已於二○○八年十二月發出指引,要求銀行在本年五月底前再次去信有關存戶,說明他們所持有的哪些存款不受存保計劃及全數擔保措施保障。金管局和香港存款保障委員會一直並會繼續密切監察上述申述要求的實行情況,並會因應需要採取適當的跟進行動。



2009年3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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