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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生產商外判製藥須領有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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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壎芵p發言人今日(三月九日)回應傳媒就本地藥廠生產藥劑產品的查詢時表示,具有良好藥品生產規範(GMP)標準作包裝用途的本地藥物生產商,根據牌照要求,只可在香港進行包裝工序。

  這些生產商獲准將製造藥劑產品的工序,外判予本港其他已獲牌照的生產商,或外地具GMP的生產商。

  發言人說,在外地製造的藥劑產品須符合當地發牌機構有關GMP的要求,而相關文件亦要在藥物推出本地市場前,交往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的註冊委員會審批。



2009年3月9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23時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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