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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七題:在郊野公園及海岸公園內進行發展的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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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二月二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何俊仁議員的提問和環境局局長邱騰華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規管在郊野公園及海岸公園內進行發展的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據報近月有人借復耕為名在大欖郊野公園內砍伐樹木,所涉土地(部分為政府土地)的面積接近二萬平方米,當局有否跟進該個案;若有,詳情為何(包括有否向任何人提出檢控);

(二)過去三年,當局接獲有人在郊野公園及海岸公園內非法砍伐樹木的投訴數目及被破壞的土地的面積、分別有多少人被起訴及被定罪,以及被定罪人士被判處的刑罰;

(三)每個郊野公園及海岸公園內的私人土地的總面積,以及當中受根據《城市規劃條例》(第131章)制訂的發展審批地區圖/分區計劃大綱圖所覆蓋的土地面積;

(四)郊野公園及海岸地區內的私人土地是否均受《郊野公園條例》(第208章)及《海岸公園條例》(第476章)的規管;若否,現時哪些法例規管該等土地的用途變更事宜;

(五)過去五年,漁農自然護理署接獲多少宗投訴,指有人非法變更郊野公園及海岸地區內的土地的用途;當中涉及違法行為的宗數,以及有關人士被檢控和被定罪的個案數目分別為何;

(六)過去十年,作為郊野公園及海岸公園管理局總監(總監)的漁農自然護理署署長,有否根據《郊野公園條例》第16條,要求作為最高地政監督的地政總署署長行使該條文賦予的權力,使位於郊野公園範圍內,任何會在相當程度上減損郊野公園的享用價值及宜人之處的土地用途或建議土地用途中止;若有,每宗個案的詳情;

(七)過去五年,總監根據《海岸公園條例》第10條以書面批准在海岸公園內進行新的私人發展工程項目的數目,以及該等工程項目的性質;及

(八)過去五年,政府有否評估現行的《郊野公園條例》和《海岸公園條例》是否能有效保護有關土地的自然生態;若有評估,結果為何?

答覆:

主席:

  就問題的八個部分,我現覆如下:

(一)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謢署)於去年十一月十五日在大欖郊野公園內近田夫仔的一幅土地上發現有挖掘及清除植物的工程,其面積約為一萬三千平方米(一點三公頃),當中主要為私人土地,但亦有約四百平方米為政府土地。就私人土地方面,地政總署已展開調查,但發現該工程並沒有違犯該私人土地的批租條款。不過,漁謢署已在該處的政府土地上豎立了警告牌及設置石柱障礙,並每天到該地點巡查兩次。直至目前為止,在該處的政府土地上並沒有再發現違例事件。調查至今尚未有足夠證據以對任何人士提出檢控,但漁謢署會繼續留意情況的發展。

(二)二○○六至二○○八年在郊野公園內非法砍伐個案投訴的數字共二十六宗,被砍伐的樹木總數為一百二十七棵。在這期間,已提出起訴及被定罪的非法砍伐個案總數為三宗,共罰款港幣一千四百五十元。

  此外,由二○○六至二○○八年漁謢署並無收到在海岸公園範圍非法砍伐樹木的投訴記錄。

(三)郊野公園內的私人土地大部分屬集體政府租契所列明的舊批約農地。這些土地多已荒廢。現時在海岸公園內並無私人土地,有關詳情見表一。

(四)在郊野公園內的私人土地是受《郊野公園條例》第16條「郊野公園土地用途的管制」所規管。位於海岸公園範圍內的私人土地的發展是受《海岸公園條例》第10條及第21條所規管。

(五)二○○四至二○○八年,漁護署共接獲兩宗在郊野公園內涉及非法變更土地用途的投訴個案,其中一宗位於金山郊野公園內的違例建設物已被清拆;而另一宗位於西貢東郊野公園內的違例建設物,漁護署亦已聯同西貢地政處進行清拆,清拆工作已接近完成。

  二○○四至二○○八年,漁護署並無接獲有關在海岸公園內涉及非法變更土地用途的投訴。

(六)在過去十年,漁護署長作為總監曾有一次引用《郊野公園條例》第16條,反對在船灣郊野公園內私人土地更改土地用途的申請。個案詳情列於表二。

(七)過去五年,總監並沒有根據《海岸公園條例》第10條批准新的私人發展工程。

(八)根據漁護署的生物多樣性調查,在調查及分析的物種群中,有超過95%的本地常見陸上及淡水物種,均有群體在香港的受保護地區(主要是郊野公園)內棲息。而在海岸公園內的定期珊瑚監測和捕魚調查也顯示海岸公園的生態環境也較非海岸公園水域的生態環境為佳。我們認為現時的《郊野公園條例》及《海岸公園條例》在保護香港的生態方面發揮了有效的作用。



2009年2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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