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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九題:協助旅遊業界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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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二月二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謝偉俊議員的提問和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劉吳惠蘭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悉,金融海嘯對旅遊業的打擊沉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會否考慮免收旅行代理商本年的牌照費;

(二)會否立刻檢討現時旅行代理商在收到旅客的外遊費時,須向香港旅遊業議會繳付徵費的機制,並考慮調低徵費比率;及

(三)鑒於旅遊業賠償基金現時有巨額結餘,政府會否暫停就該基金向旅行代理商收取徵費,並把透過旅行代理商只購買機票的旅客納入基金的保障範圍,使旅客放心惠顧旅行代理商提供的該項服務?

答覆:

主席:

  我們非常關注旅遊業界在金融海嘯下面對的挑戰,並與業界保持緊密聯繫及盡力提供一切可行的協助。政府於去年十一月初加強了現有的中小企業信貸保證計劃,更在十二月中推出了特別信貸保證計劃,兩項計劃均適用於旅遊業界。針對旅遊業界面對的問題,我們特別安排了旅行代理商代表與銀行業界會面,加強彼此對營運和需要的了解。香港出口信用保險局亦安排了工作坊,向旅遊業界介紹適用於旅行社營運的各項支援計劃和服務,包括專為入境旅行社而設的保險服務。

  此外,香港旅遊發展局已重新調整推廣策略,與高增長客源市場加強合作,開拓新的旅遊推廣時段,以配合不同客群的需要、消費能力及喜好,以維持香港對旅客的吸引力。該局又推出優惠措施,減免旅遊業界在二○○九年參加該局海外推廣活動和「優質旅遊服務計劃」的費用,減輕業界的財政負擔。

  在二○○九年二月十九日舉行的粵港澳共同推進實施《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聯絡協調會議上,粵港澳三方同意加強合作開拓及推廣「一程多站」旅遊路線,特區政府會向中央建議將多項以深圳作試點的旅遊措施擴展至廣東省其他城市。這些措施會為旅遊業界帶來更多商機。

  現就提問分項答覆如下:

(一)與大部分政府牌照費一樣,旅行代理商牌照費是以「用者自付」原則訂定,旨在收回提供服務的成本。有關寬免旅行代理商牌照費的建議,我們需要審慎研
究。

(二)及(三)現時由旅行代理商繳交的印花徵費包含兩個部分,即香港旅遊業議會(議會)徵費和旅遊業賠償基金徵費。前者用以支付議會的部分營運開支,後者則為參加外遊旅行團的旅客在旅行代理商倒閉時提供保障,以及向參加外遊旅行團的旅客在外遊活動期間因意外引致傷亡時提供經濟援助。根據《旅行代理商條例》(第218章),這兩項徵費的比率由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釐定,現時均為外遊費的0.15%,合共0.3%,並由議會根據旅遊業賠償基金管理委員會(委員會)的授權向旅行代理商徵收。這機制沿用多年,已廣為旅遊業界和消費者所熟悉及接受,而且運作暢順,並無需要檢討。

  現行收取的議會徵費在二○○七至○八財政年度佔議會整體開支的百分之六十九。下調議會徵費比率,會影響議會的日常規管工作,亦會對保障消費者權益及香港旅遊業的服務質素構成負面影響。

  委員會定期聘請專業精算顧問就賠償基金的儲備水平作出專業評估,以確保賠償基金有足夠儲備支付特惠賠償。委員會在考慮顧問的建議、旅遊業的經營環境及業界的意見後,計劃在短期內就賠償基金徵費及特惠賠償的水平等建議進行諮詢,並會在考慮收集到的意見後,向政府提交建議。

  把賠償基金的保障範圍擴展至只向旅行代理商購買機票的旅客,會影響到業界的營運成本、基金的財政狀況和徵費水平。為了保障旅客的權益,議會自二○○七年四月起已規定經營機票批發的旅行代理商,必須在零售票務代理商倒閉時,承兌後者已售出的機票。議會因此認為現時並無需要將單項機票納入賠償基金的保障範圍內。



2009年2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2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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