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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四題:職業退休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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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二月二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張國柱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社會福利署轄下非政府機構的員工參加的職業退休計劃,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一)現時分別有多少名非政府機構的員工是《職業退休計劃條例》(第426章)下的註冊計劃及獲豁免計劃的成員,以及當中分別有多少名員工將於未來十二個月內年屆指明的正常退休年齡;

(二)有多少個職業退休計劃容許其成員在退休時選擇把結餘保留在計劃內,並可在任何時候提取權益,以及該等計劃的成員總數;及

(三)有多少個職業退休計劃訂明受託人須在有關員工退休當日將結餘悉數向其發放,以及該等計劃的成員總數;鑑於金融海嘯使不少退休計劃蒙受巨大損失,政府會否要求或鼓勵非政府機構或受託人提供方法,使將退休的員工可以有第(二)項所述的彈性?

答覆:

主席:

  職業退休計劃是僱主以自願性質為僱員營辦的退休計劃。截至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共有7,222個職業退休計劃,包括5,129個職業退休註冊計劃及2,093個職業退休豁免計劃,參與的計劃成員總人數達462,084人。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會根據《職業退休計劃條例》(第426章)(條例),履行作為職業退休計劃註冊處處長的職責,為有關計劃進行註冊及持續監察計劃的營運,以確保計劃得到妥善規管,包括財務狀況穩健。積金局的工作不包括處理個別計劃成員的資料。此外,由於職業退休計劃屬自願性質,因此個別計劃的內容和運作細則基本上均由有關僱主按各自需要和目的而訂立。積金局未有備存全部7,000多個職業退休計劃內有關個別成員和個別計劃條款的資料,包括社會福利署(社署)津助的非政府福利機構員工參與有關計劃的數目、有關員工何時達到退休年齡,以及個別計劃就成員提取退休權益的安排等。社署亦沒有這方面的資料。在整筆撥款津助制度下,非政府機構可靈活釐定其員工架構及員工薪酬,而無須向社署匯報其員工的個人資料或薪酬待遇(包括退休保障)。

  原則上,個別機構包括非政府機構的工作安排及聘用條件(包括退休保障)應由僱主與僱員按有關法例自行決定。由於條例沒有就僱員退休時領取退休金的時間作出任何限制,因此政府不會要求或鼓勵機構或受託人改變個別計劃的內容和運作細則,但政府一向鼓勵僱主與僱員加強溝通,建立和促進和諧的勞資關係,在有需要時亦會協助雙方積極處理分歧,透過協商尋求共識。



2009年2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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