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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與南非簽署雙邊協定(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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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政府,與代表南非共和國(南非)政府的司法及憲法發展部部長Mr Mohamed Enver Surty今日(二月二十日)簽署共兩份分別有關移交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的雙邊協定。

  是次簽訂的移交逃犯協定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協定,分別是香港特區與其他司法管轄區簽訂的第十八份及第二十六份該類型協定。

  移交逃犯協定列明香港特區與南非在移交逃犯方面的規定,並載有同類國際協定的保障條款,包括:

(a)雙重犯罪原則--被要求移交的人所涉的行為,必須在締約雙方的法律下均屬可判處最少監禁一年的罪行;

(b)死刑--若根據協定就某罪行要求移交逃犯,而該罪行可判處死刑,則可拒絕移交;

(c)政治罪行原則--若所涉罪行屬政治性質,則必須拒絕移交逃犯;

(d)表面證據原則--規定要求方對被要求交還的人提出的證據,須足以證明根據被要求方的法律可把該人交付審判;

(e)特定罪行原則--被移交的人只限於就該次移交所牽涉的罪行受審;及

(f)保障逃犯不會再轉移交至第三個司法管轄區。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協定載有同類型國際協定的所有主要條款及保障,所涵蓋的協助包括:

(a)辨認和追尋有關的人;

(b)送達文件;

(c)取得和交付陳述、證據、物件或文件,包括執行調查委托書及借出證物;

(d)執行搜查和檢取的請求;

(e)安排證人親自出庭;

(f)安排暫時移交被羈押的人以證人身分出庭;

(g)取得司法或官方紀錄;

(h)追查、限制、充公和沒收犯罪活動得益和犯罪工具;及

(i)提供資料、文件和紀錄。

  協定將於締約雙方以書面通知對方已各自履行為使協定生效的規定之日後三十天開始生效。



2009年2月20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5時3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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