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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就議員「打擊酒後駕駛措施」議案的總結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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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鄭汝樺今日(二月十八日)在立法會就議員議案「打擊酒後駕駛措施」的總結發言:

主席先生:

  剛才多位議員曾發言。政府與立法會的看法一致,我們認為應該以完善現行法例、加強執法、及推行宣傳教育多方面打擊酒後駕駛。

  我在開始時先提供一些背景資料去說明交通意外的狀況。一直以來,我們在改善道路安全方面做了不少功夫。例如,道路安全議會每年均舉行一系列宣傳活動,針對酒後駕駛及其他交通意外,議會的努力卓有成效。在二○○七年,香港的交通意外死亡率在世界大城市中處於偏低位置,排行第七,在亞洲僅次於東京。過去五年,因酒後駕駛而引致傷亡的交通意外每年平均約94宗,佔所有交通意外的比率約0.6%,這反映我們的法例和罰則已具有一定阻嚇力,而執法及宣傳行動,亦有一定的成效。不過,由於涉及酒後駕駛的交通意外的死亡及重傷率較整體交通意外死亡及重傷率為高,因此我們絲毫不會鬆懈,並會繼續致力打擊酒後駕駛。

  去年,我們修訂了道路交通條例,推出一連串的措施,去改善道路安全。這包括增加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的最高監禁期至10年,首次因酒後駕駛被定罪者會被停牌至少三個月及被強制修習駕駛改進課程,引入隨機呼氣測試,將暫准駕駛執照計劃(即P牌計劃)擴展至私家車及輕型客貨車等。目前香港的酒後駕駛法例與其他國家和地區相比並不寬鬆。剛才有議員都提及取消酒後駕駛者的駕駛資格最少三個月,其實當時已有反覆討論,包括在交諮會亦有詳細討論,相比其他引入了隨機呼氣測試的地區,「(被停牌)至少三個月」的刑罰其實與他們相若。當然,考慮的因素就是說法庭可以考慮案件的其他元素,包括是否涉酒後駕駛引致交通意外,或引致他人受傷等作判刑的參考。我覺得公道一點,張學明議員的修訂並非要保持現狀,而是希望看完我們的檢討才決定增加多少刑罰。

  至於酒後駕駛的最高監禁期為三年。視乎每宗個案的情況和證據,司機因酒後駕駛導致他人死亡,該司機可被控以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被定罪者可被判10年的刑期。由於有關控罪的最高刑罰剛於二○○八年倍增,律政司和警方已將大部份案件交由區域法院進行審訊。

  亦有議員提及如律政司司長認為個別案件的判刑明顯過輕或過重,會向上訴法庭提出申請,要求覆核刑罰。在二○○八年,律政司曾要求上訴庭覆核三宗被認為判刑明顯過份輕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的案件。

  在執法方面,大家都會認同自二月九日凌晨新法例生效起,警方已開始在全港五大總區不同地點設置路障,要求司機接受隨機呼氣測試,地點包括跨境管制站附近的道路、主要酒吧區、食肆附近的道路等。在新法例執行的首三天,警方已進行19次行動,隨機呼氣測試共460名司機,其中四人證實酒精超標將被控以酒後駕駛。海外經驗證明,隨機呼氣測試對心存僥倖的司機有極大的阻嚇力。我有信心這個工具在香港也能有效打擊酒後駕駛,最重要整體社會會因應這個新措施改變駕駛人士的思維和態度──就是「飲了酒就千萬不要駕駛」。警方會繼續在適當的日子、時段和地點展開行動,並會密切監察隨機呼氣測試的成效。有關資料也為我們進一步檢討有關酒後駕駛法例的最高監禁期和最少停牌期提供基礎。

  有議員提出「零容忍」的概念。現時的酒後駕駛的法例在一九九五年十二月訂立。當時的法定標準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濃度不高於80毫克。一九九九年十月,我們將標準收緊至現時的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濃度不高於50毫克,這個標準高於英國、新西蘭、新加坡、及加拿大等,從世界標準來看已屬相當嚴謹。我們會繼續研究是否有進一步收緊法定標準的空間。不過,如果「零容忍」標準是指司機進行測試時不能含有任何酒精,即是只要呼氣內有1微克酒精或血液內有1毫克酒精皆屬超標的話,這未必可行,因為日常生活中的食物和用品,均可能帶有酒精。故此我們理解「零容忍」訴求—-把標準盡量降低。在研究降低標準的同時我們須確保不會引致實際執行時出現困難。

  剛才在辯論中,議員也提出了關於完善現行法例的新概念,這些和我在剛才辯論開始時表明政府會研究的方向,包括引入不同程度酒後駕駛的罰則,引入「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嚴重受傷」的條款,以及在各項與危險駕駛有關的刑罰中加入一些「加重刑罰的因素」,使法庭可在判刑時更有力地反映意外的嚴重性,均不謀而合。我們已開始積極研究各項細節,當我們制定初步建議後,會再向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交通諮詢委員會、道路安全議會及運輸業界等有關方面諮詢。我期望諮詢可以在今年稍後展開,如果需要修改法例則會在諮詢後於下一個立法年度展開。

  透過宣傳教育以防患於未然一向是推廣道路安全非常重要的一環。道路安全議會著力加強這方面的工作。我也聽到議員提出了一些具創意的新構思,例如有議員建議規定於酒精飲料的包裝面上印有「切勿酒後駕駛」等警惕字句,以加強宣傳教育。要強制執行這個建議必須修改法例,會牽涉很多技術性的細節。在繼續討論這個建議的同時,現階段我們會鼓勵酒精飲品的製造商積極考慮該提議,以警惕消費者切勿酒後駕駛。我要指出,這個建議是眾多宣傳教育方式的其中一項,我們的宣傳教育工作不會鬆懈。多謝陳健波議員提醒保險方面,提醒車主和司機的責任,他們必須注意到如酒後駕駛,在保險上他們要負全責,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訊息。而涂謹申議員亦有提到好朋友要互相守望。這些都是好的提議,我們會向道路安全議會反映,看看是否能歸納在他們主題式的宣傳教育內。

  此外,也有議員建議在跨境管制站或主要酒吧或食肆區附近常設酒精呼氣測試站。這個建議要小心權衡,因為我們不希望駕駛人仕錯誤以為能通過測試而繼續嘗試酒後駕駛。要保障道路安全,最有效仍是「開車前咪飲酒」。有關部門,連同道路安全議會,會繼續推行一系列有針對性,甚至更具震撼性的教育與宣傳工作,以培養負責任的駕駛文化。

  剛才也有些議員提到「誤殺」的問題。當然,律政司作檢控時會有其檢控政策,並會作獨立的專業判斷。然而律政司亦向我們表示,在酒後駕駛事宜上,會因應案情而找出最合適的控罪而作檢控,「誤殺」將會是其考慮之一。

  我們需要注意幾點,就是現時的道路交通條例以駕駛行為來決定是否構成「危險駕駛」罪行,而不是著重司機是否疏忽或魯莽等的精神狀況。「誤殺」與「危險駕駛」的舉證要求不同,若要證明司機誤殺,控方須取得有關司機的精神狀況的證據,在交通意外的情況下一般要取得所謂犯罪意圖或精神狀況都較困難。而在「危險駕駛」的法例下,舉證要求是在於司機的實際駕駛行為,標準比較客觀。

  有議員也促請政府成立診治酗酒人士的醫療設施及社區輔導中心方面多做功夫。目前,醫管局轄下的青山醫院設有酗酒診療服務。現時提供的服務包括身體及精神評估、戒酒、輔導、治療相關的精神及心理問題等。該診所接受不同機構的社工、臨床心理學家及醫生直接轉介。

  東華三院也舉辦「遠酒高飛」酗酒治療計劃。另外,也有其他自助組織,例如「香港戒酒無名會」成立小組,給予參予者分享各人的經歷,達致互相扶持及鼓勵,並且幫助參予小組的酗酒人士更了解自己酗酒的問題。我會將議員的建議轉給相關部門參考。

  主席先生,今天的辯論顯示各位議員及社會對有關議題的關注。我再次感謝發言的議員。還有李永達議員有關詞彙事宜,我們打擊酒後駕駛是有決心的,態度絕不含糊,我們一定會與立法會合作,推進這方面的工作。

  我們在完善法例上,亦聽到議員很多清晰的意見,一方面要增加阻嚇力,亦要確保建議合理及切實可行,並且與罪行的嚴重性相稱。我們會著力盡快做好檢討工作,到立法會與大家商討如何推進和加強阻嚇性。多謝主席。



2009年2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9時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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