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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八題:審計署署長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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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二月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張學明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的書面答覆:

問題:

  審計署每年就受審核機構在履行職務時所達到的節省程度、效率和效益進行審查,並向本會提交審計署署長衡工量值式審計結果報告書,當中包括建議的改善措施。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過去三年,有否考慮賦予審計署署長權力,跟進及監察受審核機構執行改善措施的工作,以確保受審核機構審慎及有效地運用公共資源;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根據現行的機制,審計署署長每年發表兩份衡工量值式審計報告書,每份報告書包括多個不同課題的篇章。

  在審計署署長向立法會提交報告書後,政府帳目委員會會就其選出作進一步研究的事項進行公開聆訊,並在其後擬備報告書。政府當局會監察受審核機構的改善情況,並須在政府帳目委員會提交報告書後的三個月內,就報告書所提的意見和建議,以政府覆文的形式作出回應。在政府覆文中,政府當局會說明已採取或建議採取的行動及改善方案,及如有需要,解釋不擬採取行動的理由。於每年九月,當局亦會向政府帳目委員會提交一份年度進展報告,交代以前的政府覆文述及而尚未解決的事項。

  至於那些載於審計署署長報告書內但政府帳目委員會沒有選出進行調查的事項,受審核機構須經有關政策局和部門,每隔半年向審計署署長提交進展報告。

  假若審計署署長認為先前的衡工量值式審計報告書所載事項仍未妥為處理,可在日後的報告書跟進有關事項。

  政府一直以來與審計署署長和政府帳目委員會緊密合作,亦要求受審核機構以正面和積極的態度,回應及跟進審計署署長和政府帳目委員會所提出的建議。我們認為現有機制運作良好,有效跟進審計署署長和政府帳目委員會所提出的建議,及監察有關跟進工作的進度。



2009年2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3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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