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民政事務局局長就議員議案「放寬法律援助申請資格」總結發言的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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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民政事務局局長曾德成今日(二月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議員議案「放寬法律援助申請資格」總結發言的致辭全文:

主席:

  多謝各位議員就議案提出的意見。

  剛才有好幾位議員都提到應進一步放寬財務資源上限,我們會根據議員的意見,依循既定的機制,考慮改進法援的方向及步伐。正如我在首次發言中提到,我們法援有限的資源,必須確保用以幫助那些經濟能力有限而需要優先援助的申請人。

  我希望再次闡釋香港現行的法援制度的一些特點。

  首先,我們的法律援助使費是不設支出上限。其他司法管轄區,大多設立法律援助金額整體使費上限,一些地方甚至會就個別案件類別設訂支出上限。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需要的人士,不會因為預設財政規限而受到影響。

  第二,在某些海外司法管轄區,在計算法律援助申請人的財務資格的時候,可扣除的標準個人開支豁免,仍然與社會保障金額掛u。自2000年起,香港的法援署已經採納了全港「住戶開支第35個百分值」為基準。這是一項重大的改善,按合資格家庭數目計算,把符合申請普通計劃的經濟資格的香港家庭百分比由超過百分之40增加至超過百分之50。

 第三,我們亦設有一套全面的法定扣除額,以計算申請人的可動用收入及資產。我們說的個人可動用收入,是其總收入扣除標準個人開支額、租金、薪俸稅付款、退休金等等一系列開支後的餘款。

  至於個人的可動用資產,是指其銀行戶口的結餘等等。申請人就其唯一或主要住宅的任何權益的總價值,不會被計入可動用資產的金額內。

  所以,現時豁免的項目是相當全面,並已經考慮到申請人維持基本生活的需要。

  有議員認為現行的經濟資格限額未能反映私人訴訟的高昂費用。在過去的檢討中,政府多次嘗試確定檢討期內的訴訟費用變動,作為建議調整限額的基礎。可惜,有關的專業團體均沒有備存個別案件訟費的數字。單單由法律援助署提供的數字亦只能夠顯示出訟費的增減幅度不大,未必一定能夠反映私人執業者收取的真正費用。若法律專業團體日後能提供可靠數據顯示訟費趨昇,我們會認真考慮調整經濟資格限額的需要。

  有議員提出擴大法律援助輔助計劃的建議。

  法律援助輔助計劃在財政上自負盈虧,經費來自法援受助人繳付的分擔費以及向獲得賠償或補償的受助人扣取的費用。輔助計劃的設計原意,就是限制適用的範圍,以確保基金能夠累積穩健的結餘。

  為了保持法律援助輔助計劃在財政上的可行性,我們必須集中資源處理那些涉及合理金額、成功率高以及甚有機會成功追討賠償的申索,我們要十分審慎去處理任何將計劃範圍擴大的建議,所以在這一點上,我贊成陳茂波議員的意見。

  關於誹謗的訴訟,根據我們掌握的資料,在很多海外司法管轄區,包括英格蘭、威爾斯、蘇格蘭、愛爾蘭、澳洲、新南威爾斯、加拿大安大略省、以及新加坡,誹謗訴訟都不在法律援助的範圍之內。原因相信是涉及誹謗的案件,對於案情的理據審查比較困難,而且關於聲譽方面的損失,亦難以在經濟上面作計算。

  關於徵款訴訟,僱員向無力償債的僱主提出清盤或破產訴訟的法援申請時,通常會推選一名在財務資源方面符合申請法援資格的僱員作為代表。法援署亦會協助僱員選出一名符合資格的代表。

  在僱主破產訴訟的案件中,如任何一名僱員對欠發薪金及其他有關款項的僱主提出清盤或破產申請,則與訴訟有關的其他僱員,不論是否獲得法律援助,都可根據《破產欠薪保障條例》向破產欠薪保障基金委員會申請特惠款項,並在法庭頒布清盤或破產令後,向破產管理署提交債權證明表。

  我重申,根據法律援助的政策目標,政府認為無充分理據,因為某類人士的背景或訴訟個案的類別,而豁免他們接受經濟審查及案情審查的程序。

  最後,我懇請議員反對何俊仁議員和吳靄儀議員的修正案,以及梁美芬議員提出的原議案,支持劉秀成議員的修正案。

  主席,我謹此陳辭。



2009年2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20時2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