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領取許可證不可燃放任何特別效果物料及煙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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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醒市民注意安全,政府將於明日(二月十一日)推出電台宣傳聲帶,呼籲市民除非已領取由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影視處)發出的燃放許可證,否則不可使用任何份量的特別效果物料,包括煙火物料及石油氣。
政府發言人說:「在香港,未經許可而使用、運送或貯存煙花或煙火物料均屬違法。擅自燃放煙花或煙火物料,可導致火警及人命傷亡。」
他說:「如發現有人非法攜帶或燃放煙花或煙火物料,應立即通知警方。市民在娛樂場所時亦要留意逃生途徑,一旦發生火警,必須保持鎮定,有秩序離開現場。」
政府作出上述呼籲,是有鑑於最近於香港以外地區發生數宗因不當使用煙火物料而引致的致命火災。
發言人說,影視處已開始分批去信予娛樂場所/公司的業主/管理人員,提醒他們如欲在轄下場地進行及/或容許進行特別效果活動,必須確保有關活動已獲影視處簽發的燃放許可證。這些機構包括電影製作公司、煙火效果製作公司、電視公司、活動統籌/公關公司、酒店、劇院/電影院、會議中心、的士高/夜總會和卡拉OK場所等。
根據《娛樂特別效果條例》(第560章)第10條,若未獲發燃放許可證,任何人不可燃放或安排或准許他人燃放任何特別效果物料,違例者首次定罪,可處罰款最高十萬元及監禁六個月。另一方面,根據《危險品條例》(第295章)和《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除已獲授權的人士,管有/運送/貯存煙花(例如爆竹、滴滴金及龍吐珠等),均屬違法。
有關特別效果物料燃放許可證的申請資格及程序,可到影視處的網頁查閱:http://www.tela-esela.gov.hk/tc/index_g.asp。
完
2009年2月10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8時1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