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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發表《有關在囚人士投票權的諮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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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二月九日)發表了《有關在囚人士投票權的諮詢文件》,就放寬在囚人士投票權限制的政策方案,以及為在囚人士和遭羈押但未被定罪人士(遭羈押人士)行使投票權所制定的實務安排,進行公眾諮詢。諮詢期將於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結束。

  高等法院於二○○八年十二月八日就三宗司法覆核個案作出判決,裁定現行《立法會條例》中在囚人士喪失登記成為選民及投票的資格的條文違憲。法庭亦認為應作出安排,令遭羈押人士於羈押期間,可以在投票日當日投票。基於有關判決,當局有必要就放寬對該等限制制訂政策方案,並為在囚人士和遭羈押人士行使投票權制定實務安排。

  政府在諮詢文件中建議移除在囚人士喪失登記成為選民的權利的現有規定。

  有關放寬對在囚人士投票權的限制,政府提出以下建議政策方案:

(a)方案一,是移除就以下人士喪失投票權的現行規定:

(i)被判處死刑或監禁但既未服該刑(或替代刑罰)而亦未獲赦免的人士;及

(ii)因服刑而受監禁的人士。

  容許在囚人士投票,可讓他們與社會有更緊密的聯繫,有助他們在出獄後成為更有公民意識的市民。但亦有意見認為,應禁制重犯投票,以防止罪惡,及提高公民責任及對法治的尊重。

(b)方案二,是取消長期服刑(例如十年或以上)的在囚人士的投票資格,這是在維持立法機構持正不阿和保留干犯較輕罪行人士的投票權之間取得平衡。刑期長短會被用作區分嚴重罪行和較輕微罪行的準則。然而,亦有意見認為,不能簡單地以刑期長短來界定罪行的嚴重性。

(c)方案三,是取消長期服刑(例如十年或以上)的在囚人士的投票資格,但准許在囚人士在刑期最後幾年(例如最後五年)恢復投票權。讓在囚人士在刑期將滿時投票可加強其公民意識,亦方便他們融入社會,協助在囚人士更生。可是,由於方案亦是以刑期長短為依歸,可能同樣有意見關注喪失投票權的準則可能不一定合適。

  政府亦在諮詢文件列出有關為在囚人士和遭羈押人士行使投票權所制訂的建議實務安排,包括有關合資格成為選民的在囚人士登記地址、候選人的拉票活動及在囚人士的投票及點票安排等。

  市民可於今日稍後時間到各區民政事務處索取諮詢文件,或從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網址www.cmab.gov.hk下載。

  公眾人士可以透過郵寄(郵寄地址:香港下亞厘畢道中區政府合署東座356室,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第2組))、傳真(傳真號碼:2840 1976)或電郵(電郵地址:pvr_consultation@cmab.gov.hk)在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或之前提交意見。



2009年2月9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4時3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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