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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提醒市民未領取許可證不可燃放任何特別效果物料及煙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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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發言人今日(二月八日)提醒市民應注意安全,除非已領取由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影視處)發出的燃放許可證,否則不可使用任何份量的特別效果物料,包括煙火物料及石油氣。

  發言人說:「使用、運送及貯存用作產生特別效果的煙火物料及石油氣,均受《娛樂特別效果條例》(第560章)的規管。」

  根據《條例》第10條,若未獲發燃放許可證,任何人不可燃放或安排或准許他人燃放任何特別效果物料。任何人違反此條款,首次定罪,可處罰款最高十萬元及監禁6個月。

  政府作出上述呼籲,是有鑑於早前於香港以外地區發生數宗因不當使用煙火物料而引起的致命火災。

  針對部分有真實需要使用這類物料製造特別效果的商界機構,影視處已開始分批去信予該等娛樂場所/公司的業主/管理人員,提醒他們上述的法例要求。這些機構包括電影製作公司、煙火效果製作公司、電視公司、活動統籌/公關公司、酒店、劇院/電影院、會議中心、的士高/夜總會和卡拉OK場所等。

  發言人說:「管理人員如欲在轄下場地進行及/或容許進行特別效果活動,必須確保有關活動已獲影視處簽發的燃放許可證。」

  政府亦提醒一般市民,根據《危險品條例》(第295章) 和《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規定,除已獲授權的人士,管有/運送/貯存煙花(例如爆竹、滴滴金及龍吐珠等),均屬違法。

  發言人說:「為確保所屬場地的安全,管理人員應時刻保持警惕,以防任何人士(已獲授權進行有關活動者除外)攜帶任何煙火物料或煙花進場。如發現有人攜帶煙火物料或煙花進場,管理人員應即通知警方。」

  他說:「上述危險物料不單會導致火災及人命傷亡,無牌使用該等物料亦違反《娛樂特別效果條例》、《危險品條例》或《刑事罪行條例》。」

  有關特別效果物料燃放許可證的申請資格及程序,可到影視處的網頁查閱:http://www.tela-esela.gov.hk/tc/index_g.asp



2009年2月8日(星期日)
香港時間11時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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