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名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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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二月四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2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員工的強積金供款約共港幣350,000元。另外,積金局代4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1名僱主追討約港幣18,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區域法院今日向2名僱主頒佈判令,與訟人永佳電單車行有限公司及宏康(食品)國際有限公司,因分別拖欠其3名及42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向積金局分別支付港幣180,024.03元及169,942.47元。
此外,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與訟人海安護衛有限公司,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18,195.19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及審裁官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區域法院案件分別為港幣930元、審裁處案件則為港幣186.40元。
完
2009年2月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