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動議二讀《2009年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修訂)條例草案》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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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鄭汝樺今日(二月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修訂《2009年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修訂)條例草案》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主席:

  我動議二讀《2009年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修訂)條例草案》。

  政府在一九八四年訂立違例駕駛記分制度,以阻嚇經常違反交通規例的司機,從而提高道路安全。在該記分制度下,司機如果在兩年內被記15分或以上可被取消駕駛資格,運輸署會向法庭申請發出傳票,傳召有關司機出庭應訊進行取消駕駛資格的法律程序。該制度實施多年來,大部分的傳票都能夠順利送達,有關的司機亦會依時出庭應訊由法官考慮判令停牌。不過,一小部分被傳召的司機卻利用避收傳票的方法,試圖繞過違例駕駛記分制度,例如,當專人登門送傳票時,司機不應門,或應門者聲稱傳票所列人士並非居於該地址而拒絕接收傳票。由於傳票未被送達,法庭不能發出逮捕令,而警方也不能單以傳票未能送達或司機未有出庭應訊而逮捕有關司機。

  《2009年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修訂)條例草案》針對這個情況,希望透過以下兩項主要修訂,改善現行違例駕駛記分制度下的傳票送達機制,使違例的司機出庭應訊:

  第一,我們建議如果有關傳票按照運輸署備存的駕駛執照紀錄所示的登記地址,以掛號郵遞方式向當事人送達,即使傳票因無法派遞予當事人而被退回,傳票也「當作已送達」,讓裁判官可發出逮捕令,並在裁判法院向當事人進行取消駕駛資格的法律程序。
 
  第二,我們建議規定運輸署署長不得向沒有按違例駕駛記分制度送達的傳票出庭應訊的人士簽發或續發駕駛執照。

  主席,我剛才提出的建議,已經在去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的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會議進行討論,並獲得委員會的支持。條例草案所提出的建議相對簡單及直接,目的是針對一小部分逃避收取傳票的司機,絕大多數守法的司機不會受到任何影響。此外,條例草案亦明文規定,法庭在司機缺席聆訊的情況下,不得作出取消其駕駛資格的命令,以保障有關司機接受公正審判的權利。我們相信這個安排可在促進道路安全及保障公平審判的權利之間取得平衡。

  提高道路安全一直是我們明確的政策目標,亦是市民大眾所期望的,我希望各位議員支持通過條例草案,使我們可以早日落實有關建議。

    多謝主席。     



2009年2月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