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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實施公告及有關相應法例修訂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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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司法機構發出: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已指定二○○九年四月二日為《2008年民事司法制度(雜項修訂)條例》開始實施的日期。

  《〈2008年民事司法制度(雜項修訂)條例〉(生效日期)公告》連同《2009年香港終審法院費用(修訂)規則》及《2009年區域法院民事訴訟程序(費用)(修訂)規則》於今日(一月三十日)刊憲,並將在二月四日提交立法會。

  《2008年民事司法制度(雜項修訂)條例》及七項附屬法例下有關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主要法例修訂,已分別於二○○八年一月及七月由立法會制訂。

  《2009年香港終審法院費用(修訂)規則》及《2009年區域法院民事訴訟程序(費用)(修訂)規則》是相應法例修訂,目的是依循在民事司法制度改革下,已獲立法會通過及制訂的新《高等法院規則》及《區域法院規則》內的若干訟費評定及費用項目。

  司法機構發言人說:「在二○○九年四月二日實施民事司法制度改革,是司法機構堅定不移的目標。」



2009年1月30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6時0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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