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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訊局發出執行通知要求商業訊息發送人遵守《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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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訊管理局(電訊局)今日(一月二十三日)根據《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該條例)向一名商業傳真發送人發出執行通知,因為該發送人持續違反有關的法律規定。

  電訊局發言人表示:「儘管我們已作出勸諭,有關發送人不斷向已登記在拒收訊息登記冊的號碼發送訊息。因此,我們決定發出執行通知,指示該發送人遵從有關的法律規定。」

  發言人續稱:「這是根據該條例發出的首份執行通知。我們將密切監察此個案,確保有關發送人根據執行通知採取適當的糾正措施。假如有關發送人沒有遵從執行通知的指示,我們會考慮採取檢控行動。任何人違反執行通知,經第一次定罪,可被處以罰款港幣100,000元。」

  自該條例於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全面生效以來,直至二零零九年一月二十日,電訊局接獲9 217宗有關涉嫌違反該條例的舉報,並處理了6 514宗(佔接獲舉報總數的71%)。

  發言人表示:「在已處理的個案當中,我們共發出67封警告信。在該些個案中,有關發送人已採取糾正措施,因此電訊局不需就個案發出執行通知。我們會繼續監察已被發警告信的發送人,若發現他們再次違反該條例,就會考慮採取進一步行動。」

  電訊局促請商業電子訊息發送人遵守該條例的規定,特別是不得向已登記在拒收訊息登記冊的號碼發送商業電子訊息,除非已取得收訊人的同意。

  根據該條例,電訊局已經設立了三份拒收訊息登記冊,分別針對傳真訊息、短訊和預錄電話訊息。公眾人士可把其電話/傳真號碼登記在拒收訊息登記冊,以拒收非應邀商業電子訊息。截至二零零九年一月二十日,已有大約148萬個電話和傳真號碼登記在該三份拒收訊息登記冊內。

  有關該條例和拒收訊息登記冊的詳情,請參閱電訊局網站(http://www.ofta.gov.hk/zh/uem/main.html)。



2009年1月23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7時0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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