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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家庭傭工僱主因欠薪被判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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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僱主因短付其外籍家庭傭工的工資,被勞工處檢控,今日(一月二十二日)在荃灣裁判法院,被判即時監禁九個月。

  涉案的僱主在其外籍傭工受僱期間,未有按照二○○五年雙方簽訂的僱傭合約內之規定,支付最低工資(即每月3,270元)予該傭工,涉案款額共13,500元。該名僱主否認控罪,在二○○八年十二月三十及三十一日於荃灣裁判法院經審訊後,於本年一月八日被裁定有罪。

  《僱傭條例》第23條規定,僱主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支付工資,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後七天內支付。

  勞工處歡迎有關裁決,這是本年第二宗僱主/公司董事或負責人因欠薪而被法庭判處監禁刑罰的個案,並表示該裁決向僱主發出強烈信息,他們必須根據《僱傭條例》的規定發放工資。

  發言人說:「對於拖欠工資的僱主被判處監禁刑罰,反映法庭越來越重視欠薪個案,僱主切勿以身試法。勞工處亦提醒所有外籍家庭傭工的僱主均不可支付少於規定的最低工資予其傭工,僱主如短付其外傭的工資即屬違反《僱傭條例》,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發言人說:「僱員包括外傭,如遭僱主拖欠工資,應盡快向勞工處舉報,以保障其法定權益。」
  
  發言人呼籲僱員如被拖欠薪金,應立即致電勞工處投訴熱線二八一五 二二○ ○作出舉報。



2009年1月22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6時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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