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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航空客運燃油附加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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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航處今日(一月二十二日)批准四間航空公司調低客運燃油附加費。新收費有效期由二月一日到三月三十一日。

  新獲批准徵收的附加費水平,短途航班最高為61元,長途航班最高為280元,減幅約為44%。(獲民航處批准徵收的客運燃油附加費的航空公司和其附加費水平詳見列表。)

  民航處發言人說:「雖然油價已經回落,但航空公司收取客運燃油附加費的安排,仍是國際做法。相比國際上航空公司所收取燃油附加費的平均水平,本地航線所收取的附加費維持較低水平。」

  「燃油附加費是航空運價的一種,航空公司必須得到有關民航當局的批准才能徵收。」民航處發言人補充說。

  於審批是次申請時,民航處按照一貫做法,在考慮航油價格的變動、航空公司提交的理據以及其他相關因素如其他航空公司所收取的費用水平後,對申請作出審批。不論油價上升或下調,民航處均按既有的機制,定期(每兩月一次)審視和調整客運燃油附加費。

  民航處所批准的燃油附加費水平,已考慮到需保障乘客利益及讓航空公司收回部分額外開支,同時確保航空公司從燃油附加費所得的收入不會高於在相關期間因燃油價格上升帶來的成本上漲。」民航處發言人解釋。

  民航處定期審視和調整客運燃油附加費。上一輪的附加費申請是在去年十一月底審理。當時獲批准徵收的附加費水平,短途航班最高為108元,長途航班最高為499元。



2009年1月22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4時5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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