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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公屋住戶因為拒絕就公屋住戶入息抽樣統計調查提供入息資料,今日(一月二十一日)被法庭判處罰款2,400元。
房屋署於二○○七年一月開始,每月進行一次公屋住戶入息抽樣統計調查,這是首宗被檢控及定罪的同類個案。住戶入息調查的目的,是蒐集精確的公屋住戶入息資料,以進行統計分析,使房屋委員會(房委會)能更有效地履行《房屋條例》內所訂定的法定職能和責任。
房委會每月隨機抽樣選出2,000個公屋住戶參與這項統計調查,被選中的住戶須填寫一份「入息申報表」,並在表格所述期限前交回。該「入息申報表」根據《房屋條例》第25(1)條發出,屬強制性的申報。
根據《房屋條例》第27(a)條規定,任何人士拒絕或忽略提供申報表所訂明的資料,即屬違法;一經定罪,目前最高刑罰為港幣25,000元及監禁三個月。
房屋署發言人表示,一直以來,有關入息抽樣統計調查運作良好,住戶的回應率達99%;只有少數住戶因各種合理原因,例如海外工作、海外就學或長期患病等而未能及時提供資料。
案中住戶雖經房屋署職員多次提醒,在期限屆滿後仍沒有交回「入息申報表」。經詳細調查後,房屋署決定根據《房屋條例》第27(a)條向有關住戶提出檢控。此個案為房署因應公屋住戶入息抽樣統計調查而提出的首宗檢控。
被告於一月七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承認控罪,法院當時押後至今日判刑,並告知被告需要先行提供所需的入息資料。在獲悉被告現已提交所需資料,及鑑於他即時承認控罪並表示悔意,法院於今日判處被告罰款2,400元。
房屋署發言人提醒各公屋居民,若被抽樣選中參與公屋住戶入息抽樣統計調查,須按法例如實填寫「入息申報表」,並在表格所述期限前交回,以免觸犯《房屋條例》。
完
2009年1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4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