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酒樓董事因欠薪被判緩刑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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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豪華皇宮酒樓的豪華國際投資有限公司的一名董事,因違反《僱傭條例》支付工資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今日(一月二十日)在荃灣裁判法院被判監禁兩個月,緩刑三年執行。
勞工處發言人歡迎有關裁決,並表示該裁決向公司董事或負責人發出強烈信息,他們有個人責任確保公司根據《僱傭條例》發放工資。
他說:「這是本年首宗公司董事或負責人因拖欠工資而被判監禁刑罰的個案,反映法庭越來越重視欠薪個案,僱主切勿以身試法。」
豪華皇宮酒樓於二○○七年五月一日結業。公司沒有按照《僱傭條例》的規定,在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二○○七年四月至五月的工資予四名僱員,涉及款額共四萬五千八百四十八元一角。
該四名員工其後到勞資審裁處申索欠薪,並獲判得值,但有關公司一直沒有遵照判令付款。
《僱傭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僱主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支付工資,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此外,根據該條例第六十四B條,凡法團違反支付工資的規定,且經證明該罪行是在該法團的董事、經理、秘書或同類的人員的同意或縱容下犯有的,或可歸因該法團的董事、經理、秘書或同類的人員的本身的疏忽,則該董事、經理、秘書或同類的人員即犯了相同罪行,一經定罪,現時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發言人說:「勞工處不會容忍蓄意欠薪行為,並會竭盡所能將違例僱主及公司董事或負責人繩之於法。」
如僱員被拖欠薪金,應立即致電勞工處的投訴熱線二八一五 二二○○作出舉報。
完
2009年1月20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8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