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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名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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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一月二十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五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員工的強積金供款約共港幣800,000元。另外,積金局代三十六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十名僱主追討約港幣140,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區域法院今日向五名僱主頒佈判令,與訟人前毅渠務有限公司、豐盛傢俬鋼具有限公司、金昇食品有限公司、�瓻H廣告製品有限公司及領先印刷器材有限公司,因分別拖欠其二十六名、十名、九名、六名及五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向積金局分別支付港幣289,479.19元、193,894.80元、150,711.65元、81,305.08元、及79,748.32元。

  此外,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五名與訟人,包括恆達科技有限公司、毅正工程有限公司、時利(中港)運輸有限公司、萬順海運有限公司及寶利興國際有限公司,均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47,985元、17,834.82元、17,311.5元、13,200元及10,831.52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另外,五名與訟人,包括嚴厚明經營嚴厚明謝榮樂律師行、余小雅經營路邊吧、騰達國際物流速運有限公司、晉星物流(香港)有限公司及Pridehill Limited,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21,036.22元、10,842.5元、5,588.74元、2,052.01元及173.88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及審裁官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區域法院案件分別為港幣930元、審裁處案件則分別為港幣176元、196元、176元、176元、190元、160元、80元、130元及146元。時利(中港)運輸有限公司獲判無須繳付堂費。

完

2009年1月20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7時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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