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九年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修訂)條例草案》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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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年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修訂)條例草案》將於星期五(一月二十三日)刊憲。
政府發言人今日(一月二十日)表示,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完善現行違例駕駛記分制度下的傳票送達機制。
條例草案建議立法修訂,如有關傳票按照運輸署備存的駕駛執照紀錄所示的登記地址,以掛號郵遞方式向當事人送達,即使傳票因無法派遞予當事人而被退回,傳票也當作已送達?。
發言人說:「一些司機在兩年內被記違例駕駛分數累積達十五分或以上,駕駛資格理應被取消,但他們以避收傳票的方法試圖繞過制度,使取消駕駛資格的法律程序無法展開。『當作已送達』條文可啟動機制,將當事人帶到裁判官席前,進行取消駕駛資格的法律程序。」
發言人補充說:「條例草案亦建議立法修訂,運輸署署長不得向沒有因應違例駕駛記分制度送達的傳票出庭應訊的人士,簽發或續發駕駛執照。」
交通諮詢委員會及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均支持有關立法修訂建議。
《二○○九年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修訂)條例草案》將於二月四日提交立法會。
完
2009年1月20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4時4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