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英文版 寄給朋友 政府新聞網
2009/10學年學前教育學券計劃下星期一開始接受申請(附圖)
******************************

  教育局今日(一月十六日)宣布,2009/10學年學前教育學券計劃將於下星期一(一月十九日)開始接受家長申請。

  政府自2007年起推行學前教育學券計劃,在2009/10學年入讀合資格本地非牟利幼稚園幼兒班、低班或高班的學童,其家長可透過該計劃獲得學費資助。

  教育局發言人說:「申請學童必須是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之前出生的香港居民,會於2009/10學年入讀合資格參加學券計劃的本地非牟利幼稚園 ,及尚未領取學券計劃資格證明書。已獲發學券計劃資格證明書的學童,無須重新申請。」

  家長可於一月十九日起,前往各區民政事務處、郵政局、教育局區域教育服務處,以及學生資助辦事處(學資處)索取「學前教育學券計劃資格評估申請表格」及宣傳單張。

  有關資料亦可從教育局網頁(www.edb.gov.hk)及學資處網頁(www.sfaa.gov.hk)下載。

  家長如希望於2009/10學年開始前獲發學券計劃資格證明書,則需於今年五月三十一日或之前將填妥的申請表格連同相關證明文件郵寄學資處,地址為「九龍尖沙咀郵政信箱95161號」或交回位於九龍長沙灣道303號長沙灣政府合署十二樓的學資處收集箱內。

  合資格兌現學券的幼稚園必須是非牟利幼稚園並提供本地課程,而其學費不超過每名學童每年24,000元(半日制)或48,000元(全日制)。

  所有於2009/10學年新入學或轉校的幼稚園學童,必須就讀於合資格的本地非牟利幼稚園,才可獲得學費資助。合資格參加學券計劃的幼稚園名單已刊載於幼稚園概覽,詳情可瀏覽教育局網頁。

  家長可憑學券獲學費資助,2009/10學年的學費資助額每名學童為12,000元,資助額將逐步增至2011/12學年的16,000元。

  由2009/10學年起,所有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的適齡學前兒童,如未持有學券計劃資格證明書,亦需與其他學前學童一樣,由家長向學資處遞交申請,方可獲取學券的學費資助。家長如需申領學券以外與學前教育有關的其他資助,他們可以透過社會福利署(社署)的綜援計劃直接申領,而無須再每年申請學資處的幼稚園學費減免。

  至於自2007/08學年至今已獲發有效學券計劃資格證明書的綜援兒童,他們將繼續在證明書的有效期內獲得學券計劃下的學費資助。由2009/10學年起,若他們需要申領學券以外與學前教育有關的其他資助,他們同樣應透過社署的綜援計劃直接申領。

  這項安排令綜援家庭可以更簡便和適時地申領與學前教育有關的資助,綜援家庭在新安排下所獲得的資助將不會比前減少。

  為方便市民獲得有關學前教育學券計劃的資訊,教育局將展開宣傳活動,包括電視宣傳片及電台宣傳聲帶、報章廣告、海報及單張。

  就學券計劃的詳情,可瀏覽教育局網頁或致電2891 0088查詢;就申請學券的查詢,可致電學資處熱線2154 2130;至於就綜援計劃下申領學前教育資助的查詢,可致電社署熱線2343 2255。



2009年1月16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8時57分

圖片
列印此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