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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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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一月十五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兩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員工的強積金供款共約港幣350,000元。另外,積金局代兩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一名僱主追討約港幣15,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區域法院今日向兩名僱主頒布判令,與訟人�琝Q錶�羃s造廠有限公司及聯速快運國際有限公司,因分別拖欠其九名及四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290,125.59元及64,120.5元。

  此外,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與訟人陳彩卿前經營迦曜針織廠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15,502.3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及審裁官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區域法院案件各為港幣930元、審裁處案件則為港幣170元。

完

2009年1月15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9時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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