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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六題:投訴警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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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日(一月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李國麟議員的提問的答覆:

問題:

  有不少評論指香港警務處轄下的投訴警察課在處理投訴警察個案時欠缺公信力及透明度,例如由警務人員負責有關的調查工作,而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監警會」)亦被指監察能力有限。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三年,每年有多少名警務人員因投訴查明屬實而被紀律處分,並按處分的類別列出分項數字;及

(二) 有沒有考慮進一步加強監警會監察投訴警察課日常調查工作的能力(例如聘用全職觀察員),以確保調查在公平和公正的方式下進行;如果有,有關的詳情是甚麼;如果沒有,原因是甚麼?

答覆:

主席:

(一) 二○○六年至二○○八年,共有325名警務人員因投訴證明屬實而被處分;其中,292人獲發出勸告,12人被警告,12人被警誡,兩人被譴責,六人被嚴厲譴責,一人被刑事定罪後遭革職。

  按年及按處分類別的分項數字載於附件。

(二) 二○○八年七月制定的《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條例》(《監警會條例》),在維持現時的兩層投訴警察制度的基礎上,賦予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警監會)法定機構地位。現行的機制,由警隊負責調查公眾人士對於警隊成員的投訴,以及由警監會監察有關的調查工作。警監會成為法定機構後,亦將改稱為「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或簡稱「監警會」。《監警會條例》清楚訂明監警會在投訴警察制度下的權力、職能和責任,並且訂明警方必須向監警會提供多方面所需的協助,以及必須遵從監警會根據《條例》作出的其他要求。

  《監警會條例》的制定,有利提高和鞏固監警會的獨立地位和監察功能,並且令投訴警察制度更具透明度和公信力。《條例》賦予監警會廣泛權力,以履行其監察職責。這些權力包括要求警方提供關乎須匯報投訴的資料或材料,以及澄清事實、差異或裁斷;要求警方調查或重新調查須匯報投訴;為考慮警方就須匯報投訴提交的調查報告而自行會見有關人士;要求警方就其已經或將會就監警會作出的建議而採取的行動,向監警會呈交報告;警方就關乎處理或調查須匯報投訴所建議的新的警隊通令或手冊,或在相關警隊通令或手冊作出重大修訂時,須諮詢監警會等。在《監警會條例》下,警方必須遵從監警會的要求,以配合監警會執行其監察職能。

  此外,《監警會條例》賦權予監警會成員和觀察員,可自由選擇在預先安排或未經預約的情況下,出席警方就須匯報投訴進行的所有會面,以及觀察警方在調查須匯報投訴期間的證據收集工作,例如參與實地視察,藉以尋找證人及證據、重組導致投訴的事件、確證投訴任何一方的供詞和查看現場的實際環境等。他們在觀察後須向監警會作出報告,就警方在進行會面或證據收集工作時,是否以公平及不偏不倚的方式進行等,提出意見及指出是否有任何不當的情況出現。這項觀察安排大大有助監警會發揮其監察功能,確保警方調查投訴的工作透徹公正。

  現時的警監會,有18位來自社會不同階層或專業背景的成員,另更有88位獨立觀察員。觀察員亦來自社會各界,當中包括立法會及區議會議員、法律界、醫學界的專業人士和地區領袖等,憑藉他們豐富的社會經驗和公職經驗,深入而客觀地直接監察警方的調查投訴工作。

  為促進觀察員制度更有效地發揮作用,警監會現正更新內部指引,提醒成員及觀察員在執行觀察職務時應特別留意的地方。此外,警隊亦不時為警監會成員及觀察員安排簡介會及參觀警隊單位,以加強警監會成員和觀察員對警務工作的認識,讓觀察員對警隊如何處理投訴個案有更深入理解。警隊亦會在內部指引訂明,所有警務人員必須盡力配合警監會成員和觀察員的工作,並在可行範圍內,給予最大方便。其中,警方會進一步落實,就將會進行的會面和證據收集工作,盡量給予警監會成員及觀察員較長的通知期。當局亦會視乎需要,考慮委任更多觀察員。

  議員的問題,特別援引聘用全職觀察員,作為加強日後監警會功能的例子。雖然這屬初步建議,我想簡單指出,這項建議本身存有一些局限,例如職位的工作性質和晉升前景等,未必足夠吸引和挽留高質素的人才,而我們亦希望保留、甚至擴充現時由社會人士擔任觀察員,協助監警會的工作。無論如何,投訴警察課會繼續積極配合法定監警會的工作,對於任何有助加強監警會監察工作的可行建議,當局會詳加研究考慮。

  自去年七月制定《監警會條例》後,警監會一直積極進行籌備工作,現已準備就緒,擬於本年四月一日正式成為條例下的法定組織。與此同時,我已根據《監警會條例》第2條,指定本年四月一日為條例的實施日期。有關的生效日期通告已刊登憲報,並在今天提交立法會省覽。我們期望法定監警會成立後,將更有效地確保,公眾對警隊成員作出的投訴,會得到公正的處理,從而提升市民對投訴警察制度的信心。



2009年1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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