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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題:進口和出口物品報關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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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劉吳惠蘭今日(一月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劉健儀議員的提問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進出口(登記)規例》(第60章,附屬法例E),凡將物品進口或出口的人士,除豁免報關物品外,均須就該等物品報關,並須繳付報關費。現時,非食物項目的進口和出口的報關費計算方式為:在報關單所指明的物品的價值中,首46,000元須繳付5角,價值每增加1,000元(不足1,000元的零數也作1,000元計算),須另外繳付2.5角,費用總額中不足1角的零數須調整為1角。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去年收取報關費的總額,以及所引致的行政、人手和其他方面的開支為何;

(二) 政府以甚麼準則釐定報關費的計算方式和水平;有否將該計算方式和收費水平與其他關稅地區作比較;若有,結果為何;若否,原因為何,以及會否考慮進行比較;

(三) 會否檢討如何簡化報關費的計算方式,例如不論貨值多少收取劃一的報關費;及

(四) 鑑於本港貨運業正面對其他地區的激烈競爭,政府會否考慮降低報關費的水平,以及免除轉口貨物的進口報關費,以提升本港貨運業的競爭力?

答覆:

主席:

(一) 二○○七─○八財政年度政府收取報關費的總額約為12億7,900萬元,而統計處及海關於該年度用於收集及處理報關單的行政及人手等開支約為1億2,100萬元。

(二) 據我們所知,主要的經濟體系(如美國、英國及中國內地等)並無徵收報關費。然而,它們均有徵收入口關稅。

(三)及(四) 自一九六六年引入報關費以來,政府曾多次檢討及調整有關費用的計算方式及水平。我們現時無計劃改變報關費的計算方式、水平及豁免範圍,但會因應情況作出檢討。 



2009年1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3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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