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福利事務委員會公聽會的發言要點(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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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今日(一月十日)在立法會福利事務委員會公聽會上,就《家庭暴力條例》修訂建議的發言要點:

《條例》修訂的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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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我們希望聆聽不同團體或人士對政府建議修訂《家庭暴力條例》(《條例》),以擴大《條例》的涵蓋範圍至包括同性同居者的意見。首先,我有必要解釋《條例》修訂的目的和政策背景。

  有關的修訂,是要兌現我在去年六月十八日在立法會動議恢復《2007年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時所作出的承諾,即是說,為回應立法會的要求,政府在今個立法年度提出草案,進一步修訂《條例》以擴大其涵蓋範圍至包括同性同居者。

  《條例》屬民事條例,用意是為一些在特定關係下受暴力威脅或騷擾者,在刑事保障之外,提供額外的民事保障。雖然一般暴力的受害人已有刑事條例的保障,我們留意到,同性同居者之間的親密關係,亦會令彼此之間存在猶如同居男女一樣的特殊權力分佈和互動關係及風險因素。受害人因而有所顧慮,不願向警方舉報施虐者的暴力行為,在刑事框架下制裁施虐者。因此,當局同意在保持政府在法律地位上不承認同性關係的政策立場的同時,針對涉及特定關係人士的暴力的範疇,建議進一步修訂《條例》,向他們提供額外的民事保障。

  政府在二○○七年建議把《條例》的涵蓋範圍延伸至前配偶、前異性同居者及其他直系及延展家庭關係時,亦已將原本《條例》中有關“同住”的條件一併刪除,純粹以受害人和施虐者之間是否屬於條例所述的親密或親屬“關係”來決定《條例》是否適用於有關人士。換句話說,在決定受害人是否受到《條例》的保護時,受害人和施虐者是否居於同一屋簷下並非一個考慮因素。

  有關的建議得到上屆立法會條例草案委員會內來自不同政黨的議員的一致支持,他們亦強烈要求政府承諾就新建議盡快提出進一步修訂。

政策原則與家庭/婚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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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我們了解到部份現屆立法會議員持有不同意見,社會上不同團體亦先後提出不同的觀點。我們定會詳細考慮各界所提出的意見。但首先,讓我申明政府的政策立場和原則,以澄清一些對《條例》修訂的誤解。

  根據《婚姻條例》(第181章),婚姻是指不容他人介入的一男一女自願終身結合。政府在法律上、政策上絕不認同同性婚姻、公民伙伴關係或任何同性關係。

  有關的修訂建議與婚姻的法律定義扯不上關係。

  修訂建議是考慮到同性同居者之間的親密關係(與異性同居者無異),亦會令彼此間存在特殊權力分佈、互動關係及風險因素,以致受害人往往可能因而有所顧慮,不願向警方舉報施虐者的暴力行為,在刑事框架下制裁施虐者,因而需要額外民事補救,免受害人受騷擾。

  基於以上的政策考慮,由於性命攸關,我們同意在堅持政府在法律地位上不承認同性關係的政策立場的同時,為有關的受害人提供額外民事補救。

  修訂建議只涉及《家庭暴力條例》這個政策範疇,讓同性同居者可根據《條例》向法院申請強制令,禁制其同居伴侶繼續騷擾他/她。

  修訂建議不會影響其他現行法例。建議更不應視為等同在法律上承認同性關係,或給予該等人士法定權益。事實上,政府不承認同性關係的既定及清晰政策維持不變。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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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今天聽到支持和反對《條例》修訂的不同聲音,但事實上,不同團體和立法會議員,對保障在特定關係下受暴力威脅的人士免受騷擾,目標是一致的。政府必定會詳細考慮各界所提出的意見,又希望民間、議會和政府,一起以包容的、求同存異的態度討論有關議題。

  我重申,政府希望在保持政府在法律上與政策上絕不認同同性關係的基礎上,達致保障有關人士免受特定的關係中的另一方所騷擾的權利。我們會與律政司研究切實可行的方案,使條文的修訂滿足上述原則。




2009年1月10日(星期六)
香港時間13時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