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英文版 寄給朋友 政府新聞網
律政司刑事檢控專員在發表《檢控政策及常規》簡報會開場發言全文
******************************

  以下是律政司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資深大律師今日(十二月二十三日)在發表《檢控政策及常規》新修訂版的簡報會上開場發言全文:

  今天,我很高興能夠向各位發表新一套的檢控人員守則——《檢控政策及常規》(2009)(《檢控政策》)。

  編製《檢控政策》,是律政司刑事檢控科在2007至2009年刑事司法方面一項重要工作。本科在《檢控政策》中對先前的刑事檢控政策指引作出修訂,並新增其他檢控職責範疇,藉此更新指引,與時並進,從而加強透明度和問責性。首份刑事檢控政策指引於1993年發表,並分別於1998年及2002年更新。

  在編訂《檢控政策》時,我們參考了檢控人員近年所得的經驗,以及市民所關注的問題。我們也曾審視其他主要普通法司法管轄區,包括澳洲、加拿大、愛爾蘭、新西蘭和英格蘭威爾斯及北愛爾蘭地區的發展情況,而工作小組亦有汲取國際檢察官聯合會同業的最新觀點。《檢控政策》是一份與時並進的守則,但同時亦強調香港法律制度的普通法傳統。

  作為現代檢控機關,我們與社群接觸時,致力採取開誠布公的態度。檢控人員務須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同時也有責任保障涉嫌犯罪者的權益。雖然我們通常不可以就所作出的個別決定深入談論箇中理由,但我們可以闡明檢控人員遵循的規範、我們在決定是否提出檢控時會考慮的事項,以及在某些情況下可能與檢控事宜相關的公眾利益因素。《檢控政策》闡釋了現代檢控人員須遵循的準則、政策及常規。

  《檢控政策》增補的新章節包括:

* 檢控人員與沒有代表律師的被告人--這部分闡明如果被告人沒有代表律師,檢控人員應謹慎行事。檢控人員必須秉持公正,確保沒有代表律師的被告人充分得悉控方的案情。檢控人員應向法院提出有關能確保被告人得到公平審訊的事宜;在判刑階段,檢控人員必須向法院提出與判刑有關的事宜,包括一些可能不明顯的減刑因素。

* 處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這部分闡明在檢控家庭暴力犯案人時最常控以的罪名,以及檢控人員在選擇控罪時,應考慮有關控罪能否反映被告人行為的嚴重性和持續性、被告人的可能動機以及對他人所造成傷害的嚴重程度。控罪必須能夠讓法庭可根據案情施加足以反映罪行的嚴重性的刑罰。檢控人員就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作決定時,必須充分考慮受害者、受影響兒童及其他人士的安全。檢控人員一經確定合適的控罪,如證據顯示有合理機會達至定罪,而受害者亦希望案件進行審訊和願意作供,則檢控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通常都是符合公眾利益的。檢控人員一經決定提出檢控,應確保案件能夠從速處理,原因是案件延誤或會令受害者感到忐忑不安、或令他們承受風險、以及不願作證或難以清楚記憶事發經過。

* 檢控人員與追討訟費--這部分闡釋在被告人被裁定罪名成立或上訴遭駁回後,檢控人員在甚麼情況下應要求法庭判令被告人繳付控方訟費。另一情況是,如果被告人經審訊被判無罪,而有確實理由支持法庭不該作出訟費命令,檢控人員可反對被告人的訟費申請。

* 檢控人員與犯罪得益--這部分解釋檢控人員的責任是確保犯罪者不能從犯罪行為中得益。對於所有涉及或可能涉及犯罪得益的案件,檢控人員一開始便要考慮沒收犯罪得益這個問題。為防止犯罪得益耗散,檢控人員應在早期即要求法庭頒下限制令。犯罪者被定罪後,檢控人員須在適當情況下申請把犯罪得益沒收。

* 檢控人員與傳媒--這部分說明在刑事案件中控方可向傳媒提供的適當協助,以及檢控人員應如何與傳媒聯繫。傳媒能夠公正和準確地報道案件,對控方有切身的關係,因為這可讓公眾知道甚麼人因甚麼罪行被檢控,以及判處甚麼刑罰。採取具透明度的政策,可確保傳媒在可行的情況下及於適當時候取得相關的資料。傳媒可以協助公眾明白法律制度如何運作,若公眾能夠取得刑事案件的準確資料,這會加強他們對司法工作的信心。雖然檢控人員希望盡量為傳媒提供協助,但對於法律程序可能達致的結果、某個司法判決、裁決或判刑是否正確,以及提出上訴或覆核的可能性等事宜的評論,則須恰當地酌情處理。檢控人員會就相關的事實向傳媒提供協助,而不應就案件發表其個人意見。

* 就檢控決定提出的司法覆核--這部分旨在解釋檢控人員能夠作出獨立檢控,對刑事司法至為重要。原則上,控方必須根據證據的強弱作出獨立的檢控決定,不受政治壓力或司法干預。就檢控決定提出司法覆核是非常罕見的情況。一項檢控決定只在以下情況才可遭受司法覆核:該項決定是不真誠地作出的、或是由不合法的檢控政策所造成的;或該項決定無視既定政策、或有違常理。即使檢控決定在司法覆核後被推翻,法庭也只能要求檢控人員重新考慮有關決定,而不能強迫他改變觀點。

* 基本信念聲明--該聲明載述檢控人員的信念,其作用旨在提醒檢控人員執行檢控職務時須達到的高標準和要求。檢控人員必須時刻持守專業誠信,不偏不倚,無畏無懼,以保持公眾對檢控工作的信心。

  除加入新章節外,《檢控政策》亦就職責及專業操守、判刑程序及不服定罪提出的上訴等範疇,為檢控人員制定指引。此外,《檢控政策》把兩個重要章節的內容加以擴充:

* 控方披露材料的責任--這部分闡釋控方有責任主動向辯方披露與審訊有關的材料,這責任延展至控方(包括調查機關)管有或管控而可能對控方不利或對辯方有利的材料或資料,惟材料須與案件有關,並須注意材料是否受保密權約束或是否可以公眾利益為理由而豁免披露。這個責任並不局限於披露可被接納的證據。本身不可被接納為證據的資料在經過連串查訊後,可能導致出現可被接納的證據。這些資料在盤問控方證人時可能用於及有利於測試證人的可信程度。至於應否披露有關材料,應由法院而非控方律師決定。

* 檢控人員與罪行受害者--這部分闡明檢控人員有需要維護罪行受害者的立場,以及申請以適當的措施協助易受傷害證人在法庭上作供。這些措施包括以電視直播聯繫方式提供證據、以錄影紀錄方式提供證據、優先排期、不將審訊押後、避免延遲處理案件、安排支援者、脫掉律師長袍和假髮套、為在恐懼中的證人提供適當的保安措施,以及設置屏障遮蔽證人,以免證人與被告人或公眾人士有目光接觸。《檢控政策》認同檢控人員應採取措施,確定受害者是否希望就其蒙受的傷害或損失要求賠償及/或復還財產。如受害者希望這樣做,則檢控人員必須確保在法庭頒發命令之前,已向其提供充足的資料。

  《檢控政策》將會派發予檢控官、法庭檢控主任、其他政府部門的檢控人員及外判律師。各級的檢控人員在處理案件和行使檢控酌情權時,均應以《檢控政策》為指南。《檢控政策》由今天開始供公眾取閱,並會上載本司的網頁(http://www.doj.gov.hk/chi/public/pubsoppaptoc.htm)。《檢控政策》將於2009年1月2日生效。

  《檢控政策》是一份推陳出新、與時並進的文件,在未來的日子定可以為本港的刑事司法制度帶來寶貴貢獻。這份文件突顯我們致力與社會各界保持聯繫的決心,也加深市民對我們工作的了解。我謹把它推薦給全港市民。

  多謝各位。



2008年12月23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7時05分

列印此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