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寄給朋友 政府新聞網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出席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特別會議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

  以下為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今日(十二月十八日)在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特別會議上的致辭全文:

主席:

  多謝你邀請我出席財經事務委員會的特別會議,讓我有機會更詳細解釋雷曼迷你債券回購建議的內容及向議員匯報最新的進展。

背景

  首先,我想指出,有別於其他與雷曼信貸掛u的結構性金融產品,雷曼迷你債券本身是具有價值的,而這些價值在於迷你債券受託人所保管的抵押品。此外,迷你債券是與雷曼的其他資產分隔開的。

  雷曼宣告申請破產,因而不能繼續支付利息予投資者,已導致違約。這情況應可讓受託人展開清盤程序,強制執行把抵押品變現,按照迷你債券的合約支付有關各方應得的款項,以及把剩餘價值交回迷你債券的持有人。

  當我們知道清盤程序可能需頗長時間,便於二零零八年十月六日向香港銀行公會(銀行公會)提出回購建議,目的是縮短迷你債券持有人取回投資現值的時間和減少他們的憂慮。

  銀行公會就雷曼迷你債券事件成立了專責小組,並委任一名獨立財務顧問和一名法律顧問,就回購方案的技術和法律可行性提供意見。經仔細考慮有關方案的可行性,以及所涉及的風險和其他有關情況後,全部16家分銷銀行在十月十七日公布接受回購方案的決定。

  由於回購方案的要點、銀行公會成立專責小組跟進及政府的趥P,已詳列在我們提交的文件內,我p再覆述。我希望集中談一談專責小組自十月中以來的工作、目前面對的法律問題及政府的立場。

專責小組的工作

  自回購準備工作在十月下旬展開以來,專責小組及其屬下工作小組已不停工作,務求能在十二月初提出回購迷你債券的方案。事實上,過去數月,專責小組利用其專業知識在波動的市場環境中,就保障投資者的財務利益,發揮了很重要的作用。首先,受託人在十一月五日迅速採取措施,終止有關債務抵押證券(Collateralized Debt Obligation)的掉期合約,以消除抵押品在相關信貸參考方面的信貸風險。

  此外,由於迷你債券同樣也包含首先違約掉期合約(First to default swap),因此,雖然雷曼宣布破產,但投資者須繼續承受信貸參考公司的信貸風險。在這方面,受託人已在十二月十五日,終止這些與迷你債券相關的首先違約掉期合約,消除有關風險。

法律問題

  我們從專責小組得知,迷你債券的受託人曾接獲代表雷曼兄弟清盤人行事的律師在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的來信。總的而言,代表雷曼的律師聲稱,相對迷你債券持有人,雷曼對有關抵押品享有優先擁有權,即受託人無權把抵押品變現及向迷你債券持有人支付款項。

  金管局委任的核數師羅兵咸永道已徵詢法律意見。有關意見指出,根據規管迷你債券合約的英國法律,迷你債券持有人有權在雷曼破產後根據合約條款取回有關迷債的現值。

  但美國破產法庭(US Bankruptcy Court)可能持不同意見。該法庭也有權「凍結」有關抵押品,換言之,銀行即使回購迷你債券,也不能在未能確定的期間內出售該等迷你債券,因此銀行無法確定有關的法律風險有多大。

政府當局的立場

  我們認為專責小組在運用其專業知識協助迷你債券持有人取回有關抵押品的現值方面,擔當重要角色,可避免數以千計的投資者個別面對因雷曼兄弟破產而引起冗長的清盤程序和複雜的法律問題。因此,我們希望專責小組繼續與受託人跟進此事及為迷你債券持有人提供協助。

  就此,我們歡迎雷曼迷你債券分銷商昨日宣布提供最高達1億港元墊支的款項,以支付為保障投資者面對迷債抵押品清盤時權益所需的法律及財務服務支出。墊支的款項會從資產變現所得收益撥回予各分銷銀行。我們也促請受託人履行其責任,採取所有必要的行動以保障迷你債券持有人的資產,並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取回有關資產的現值。

  銀行公會表示,由於須待有關的法律問題解決後才可繼續進行回購的工作,因此,有關工作難免會因而有所拖延。政府當局雖然理解這點,但希望銀行公會及受託人能盡快解決有關法律問題,為投資者取回投資現值。

  多謝各位。我非常樂意回答各位議員的提問。



2008年12月18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2時20分

列印此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