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七名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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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十二月十七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兩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員工的強積金供款共約港幣200,000元。另外,積金局代41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五名僱主追討約港幣100,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區域法院今日向兩名僱主頒佈判令,與訟人楊水搬運有限公司及偉昌運輸公司,因分別拖欠其25名及17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149,272.35元及55,037.5元。
此外,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五名與訟人,包括科力馬達製品廠有限公司、羅木經營永德布廠、葉根深前經營好運來茶餐廳、載富管理及護衛有限公司及日興投資有限公司經營新寶海鮮酒家,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41,338.02元、31,092.27元、13,747.8元、12,053.9元及7,818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及審裁官亦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區域法院案件各為港幣630元、審裁處案件則分別為港幣332元、190元、160元、150元及100元。
較早前,載富管理及護衛有限公司在觀塘裁判法院,承認兩項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其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的控罪,被罰款港幣5,500元。
完
2008年12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1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