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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二題:中小企業的稅項寬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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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二月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林健鋒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的書面答覆:

問題:

  鑑於金融海嘯席捲全球,有商會及專業團體建議政府提供稅項寬減,讓中小型企業(中小企)有更多營運資金周轉。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會否考慮容許中小企暫緩一年繳交2009-2010課稅年度的利得稅;

(二) 會否將中小企繳付本課稅年度的暫繳稅的期限押後至明年,以及豁免中小企過期繳交稅款所須繳付的罰款;及

(三) 會否因應中小企現時的營商環境,重新考慮在利得稅制下,就公司虧損引入「集團虧損寬免」及「本年虧損轉回」兩項安排(該等安排容許將一間或更多公司的虧損,用於抵銷同一集團內其他公司盈利,以及容許把虧損用於抵銷過往年度的盈利,有關公司因而可獲退回已繳稅款)?

答覆:

主席:

(一) 我們現時尚未評核2009-10課稅年度的暫繳稅,而有關稅款亦要到二○○九年十一月至二○一○年四月期間才須繳交。目前《稅務條例》已有靈活的機制處理納稅人入息下降的情況。若納稅人預計某年度的應評稅收入或利潤將較上年度減少10%以上,可申請相應緩繳該年度的暫繳稅。

  不問實際入息情況而容許納稅人暫緩一年繳稅會嚴重影響政府的稅收,亦會大大加重納稅人下一個課稅年度的稅務負擔,我們現時不會考慮這項建議。

(二) 一般而言,如非稅務局需要修訂評稅,稅務局局長並沒有權力更改稅單上的繳稅日期。由於本年度的稅單都已經發出,所以將繳付本課稅年度暫繳稅的期限押後並不可行。

  為使納稅人準時交稅,稅務局會向遲交稅的納稅人徵收罰款。如豁免部分納稅人這方面的罰款,會對其他納稅人不公平。

(三) 引入「集團虧損寬免」及「本年虧損轉回」的建議,可能會使政府損失龐大的稅款,而其影響在經濟陷入低潮時尤為嚴重。此外,這兩項安排亦容易被利用作避稅,須以繁複的法律條文清楚地規限它們的適用範圍以防止濫用;但這樣做則會令我們簡單的稅制變得複雜,而有關的審核和調查工作,亦須耗用大量資源。因此,我們認為不宜引入這兩項稅務安排。



2008年12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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